湖北枝江法院依法嚴懲聚餐形式銷售假化肥
2024-09-24 枝江市人民法院 點擊:次
肥料、農機等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資,關系到農民收入、鄉村振興,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懲處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的行為,對制售假化肥零容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某以每噸600元的價格,多次從外地公司購入未經檢驗的“腐植酸酵母有機功能肥”。錢某某及其聘請的銷售人員先后在枝江市董市鎮、七星臺鎮以授課、聚餐形式邀請農民參加推銷會,并銷售該品牌的“腐植酸酵母有機功能肥”784袋,銷售金額共計94440元。
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枝江市江口社區某賓館查獲被告人錢某某存放于此尚未銷售的“腐植酸酵母有機功能肥”554袋,貨值金額共計66480元。
經檢驗,上述化肥水分(游離水)不符合企業標準,有效磷(P2O5)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及包裝上標注的含量;經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化肥均為不合格產品。
裁判結果
被告人錢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94440元,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66480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
最終,枝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錢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其違法所得94440元予以收繳,其中68160元已退賠給受害人,余下2628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依法對扣押在案的不合格產品予以沒收、銷毀。
法官說法
化肥是農民種植農作物時不可或缺的生產物資,對農作物的生長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以非法盈利為目的,生產、銷售不合格的化肥銷售金額達5萬元,即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的錢某某用授課、聚餐的形式,吸引農民購買不合格的化肥,銷售金額達94440元,嚴重侵害了消費者使用合格產品的權益,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枝江市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行為,堅決維護農民切身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全力打造健康有序的優質營商環境。
廣大群眾在面對經銷商采取請吃飯、送禮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時,也應當提高對商品的甄別能力,切勿“貪小便宜,吃大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來源: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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