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盜用他人信息,偽造信用卡,在某大型商業銀行湖南、福建等地的分支機構共騙取現金120余萬元,日前,龔永強、楊帆兩名被告被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分別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6年,并分別處以罰金10萬元和5萬元。
2006年7月,龔永強在掌握了偽造信用卡的方法后,通過互聯網聯絡楊帆等人,合謀竊取他人卡號、密碼及個人身份資料,由龔永強偽造銀行卡后雇人至銀行騙取卡內資金。自2007年2月至4月,龔永強等人合伙在湖南、福建、江西等地作案5次,騙取現金120余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贓款22.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二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金融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提醒,信用卡詐騙案件中以盜用、冒用情況居多,類似持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案件目前并不多見。這類犯罪隱蔽性強,此案再次提醒信用卡持有者,在注意保護好密碼的同時,對自己的卡號、身份信息也要注意保密,以防止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同時金融部門也要加強信用卡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