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銀行卡存款盜取事件屢發 呼喚責任分擔機制
新華網海口8月15日電(記者 王存福)銀行卡安全問題正日益成為儲戶和銀行倍感頭疼的難題。儲戶本著安全的目的存錢到銀行,結果卻突然發現銀行卡內的錢不翼而飛,且很多都是被異地盜取。案發后儲戶與銀行難免對簿公堂,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或判銀行負全責,或各打五十大板。
頻發的銀行卡存款被盜事件折射出銀行安全監管漏洞及儲戶保密意識欠缺,而類似案件不同判決結果也凸顯銀行和儲戶對存款被盜的責任分擔機制存在缺陷。
儲戶銀行卡存款頻頻被盜或被冒領事件屢發
2010年2月15日21時10分,海南省文昌市昌灑鎮小學教師林洪榜的手機接收到銀行卡內存款被取信息,林先生立即報案,后經證實其在農行文昌支行的工資卡存款已被盜取。緊接著,2月16日至22日,又陸續有人賬戶存款在海南省外地區某銀行ATM機被盜。林洪榜介紹說,文昌市文教區有19人存款被盜,金額達25萬余元。
此外,文昌市文城鎮、會文鎮、錦山鎮、昌灑鎮、東閣鎮、邁號鎮等地教師、公務員與離退休干部等幾十人在農行文昌支行各營業所的工資存款也同時被盜光。經公安機關查證,共有78人(�?�1人、文昌77人)存款被盜,涉案金額95萬元。
如此大面積存款被盜事件并不多見,但頻發的銀行卡被盜事件卻并不鮮見。2010年4月9日,杭州男子馬先生銀行卡被人在東莞、深圳等地刷走19萬元,銀行方面稱按規定他們不負責,派出所亦稱需要到盜刷地派出所去立案;2009年8月15日廣西柳州市柳江縣一儲戶銀行卡還揣在手中,卡內71萬余元存款卻被在境外盜取消費,一審法院判決銀行儲戶各負50%責任;2009年4月廣西防城一市民卡內的存款被他人在異地以劃卡消費、轉賬等方式取走,后法院判決開戶銀行賠償儲戶444170元存款及利息。
風險防范措施不到位致被盜事件頻發
近年來銀行卡類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糾紛和訴訟也隨之增加,銀行卡安全及被盜款項的責任分擔機制也日益備受關注。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認為,目前儲戶銀行卡存款頻頻被盜證明銀行安全監管存在漏洞。持卡人存款被盜大多因為銀行ATM機被裝上竊取設備,偷拍銀行卡信息后進行克隆,進而盜取存款;另一方面銀行對儲戶信息的保密工作也沒有做到盡善盡美,信息泄露滋生了盜取銀行卡存款的溫床;儲戶缺乏保密意識,也容易導致被人竊取卡內信息。
“有卡就有盜竊,這似乎已成了該行業內一個潛規則。”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武平告訴記者,銀行卡存款被盜取案件多發生在異地,這表明銀行系統內部協作工作不嚴密,才會讓犯罪分子鉆空子。銀行各地協同工作存在一定緩沖,異地盜竊需要持卡人到案發地去立案,這樣在案發后需要較長時間進行案件立案偵破工作,無疑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銀行與持卡人對被盜存款的責任和過錯認定在款項被盜之后尤為重要,但目前在過錯認定上并沒有權威的責任分擔機制。
一位銀行內部人員告訴記者,儲戶銀行卡存款被盜后,在認定雙方過錯問題上存有很大難度,因為銀行在案發后很難確定儲戶銀行卡信息通過哪些渠道泄露出去,在一些案件中很難排除儲戶串通他人異地取款來敲詐銀行的可能性。
據其介紹,目前銀行卡系統的安全性已經足夠完善,可防范所有已知風險,部分地方法院判處銀行負全責可能是一種片面的認識,也讓銀行安全系統顏面盡失,銀行目前已處于弱勢地位。
健全銀行和持卡人合理責任分擔機制
屢發的銀行卡存款被盜事件將銀行安全系統置于輿論的風口浪尖,銀行卡安全技術及監管途徑已成眾矢之的。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認為,頻發的銀行卡存款被盜事件足以讓銀行有必要重新審視自己的安全系統及監管途徑。作為銀行應不斷升級安全系統,在技術上防范普通的盜竊冒領。在制度上亦應進行改革,特別對儲戶身份要形成嚴格的認定機制,必要時可通過照片或指紋等生物技術防止不法分子鉆空子。
律師李武平認為,銀行內部對儲戶信息要做到多人授權方可查看,對于銀行卡存款被盜后無法認定雙方過錯的案件,銀行應先行賠付,然后再走訴訟程序。如果銀行工作人員或儲戶與他人勾結在一起共同進行詐騙,損失就得由犯罪人或其單位負責。
銀行卡存款被盜后,責任方過錯認定對于案件偵破尤為重要,但在認定程序上卻困難重重,銀行和儲戶的責任分擔問題,歷來都存在一定爭議。同樣是“銀行卡沒離身被盜刷”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卻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銀行卡其實就是有價證券,銀行卡彰顯的是銀行和儲戶之間的一種服務合同,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儲戶身份標志。既然銀行卡體現的是銀行和儲戶之間的一種服務合同關系,那么有關銀行卡使用糾紛就得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顯冬認為,儲戶只要證明卡上的錢被他人非法取走即可,無須證明銀行存在過錯。
相反,銀行要想推卸自己的賠償責任,就得證明是因儲戶自己過錯造成卡上的錢被他人取走。如果他人使用偽造卡,即使卡號和密碼都正確,銀行也要對此負責。因為,銀行卡(附帶密碼)是一種權利憑證,必須出具真實的權利憑證,即原始的銀行卡,持有人才可以請求銀行付款,否則,銀行的付款就是違約行為,其必須對自己的違約行為負責。反過來說,只要銀行是憑著真實的銀行卡和密碼付款,銀行就沒有任何責任。這種情況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儲戶自己承擔。
李顯冬表示,在目前復雜的金融環境中,建立一套銀行和持卡人合理責任分擔機制尤為重要。在沒有證據證明是儲戶還是銀行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該認為儲戶和銀行都有可能泄密,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但在舉證的內容上,兩者不能等同——儲戶只要證明自己沒有將密碼和卡號泄露給第三方即可,而銀行必須證明自己的交易系統和安全保證沒有缺陷。
其原因在于:一是銀行作為專業性機構和發卡人,有比儲戶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風險的義務;二是銀行的交易系統帶有很強的技術性和風險性,儲戶一般承擔不了這樣的舉證責任;三是相對于儲戶,銀行處于強勢地位,實行過錯推定,加重其舉證責任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