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自己被金秋套住,盧女士很后悔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辦公室
“我買到了被法院查封的房產!”
在廣西某鋁業公司工作的盧女士告訴記者,2006年3月,她得知位于南寧市江南路3號的雅典衛城還有一些房子沒有銷售出去,銷售人員說有一套是開發商內部職工訂購的,現急需現金想出手轉讓。因盧女士早有買房的想法,于是找了家里幾個親戚一同去看房。
“當時由廣西金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物業部陸經理引路,我們一路上還看到民工正在埋排水道,心想這棟樓房應該是很快就可以入住的樓盤。陸經理介紹說,這一單元全是他們開發商內部職工要的,現在的售價是3000元/m2。”
盧女士希望能夠便宜一些,陸經理表示最多能打9.9折,然后按原先購房者當時購買的價位2810元/m2賣給盧女士,但盧女士要將其中的差價作為利息給原購房者一些補償。并說如果不是考慮到盧女士可以一次性付完款,即使3400元/m2他們也不會賣。
為了買到放心的房,盧女士還專程查閱了開發商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五證原件,發現“五證齊全”。
隨后,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陸經理代寫了一張收據,收下了19785元作為轉讓“利息”,署名為“米佳”。
幾天后,盧女士將30余萬余款交給了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買下了雅典衛城第五單元的0602號房。在簽訂合同時,陸經理讓盧女士將合同日期寫成“2005年5月”,盧女士為何要這樣寫,對方表示這樣寫是為了便于過戶。
盧女士與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約定的交房期限為2006年6月30日,但2006年5月份,盧女士從參與集體維權的一業主處得知,雅典衛城的部分房產已被南寧市中院查封,建議她到法院或房管局查一查是否有備案。
隨后盧女士打電話給陸經理詢問交房與備案的事,陸經理卻執意表示6月肯定可以交房,備案的事他們是分批辦理,讓盧女士放心。
陸經理的話并沒能讓盧女士懸在心頭的石頭落下來,她立即到房管局了解房產的備案情況,結果證實自己買的那套房產南寧市中院早于2005年1月12日就進行了查封。直至目前,盧女士和其他受害業主一樣,仍然無法住進到自己“購買”的房子里。
“這開發商也太膽大了,這樣欺騙消費者,查封的房產都敢賣,即便賣了到現在也沒有承擔任何責任,到底是誰在后面給他們撐腰呢!”盧女士氣憤地說。
無獨有偶,為了滿足父母在南寧養老的愿望,覃先生準備在南寧購置一處房產。2005年8月,覃先生在報紙上看到了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雅典衛城的廣告,他查詢了該項目的五證,結果都很齊全。在這種情況下,覃先生用父母一生的積蓄和自己姐姐的所有積蓄共25萬元買下南寧市江南路3號金秋大廈第3單元的兩套住房和金秋大廈二樓的一個商鋪,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據覃先生講,合同約定兩套住房的交付時間為2005年10月31日,商鋪的交付時間為2005年12月30日。但交付時間到后開發商又以種種理由推遲交付。2006年4月,他接到其他業主的電話后才得知,自己所購買的住房和商鋪都早己在2004年12月31日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
了解此事后,覃先生多次與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黃光柳當面或以電話交涉。“他都以下月馬上交房為由哄騙我,其間他也寫下承諾書,過后也沒有任何進展。”覃先生告訴記者。
覃先生感慨萬千地說:“怕年老多病的父母受不了這么大的打擊,我一直不敢讓他們知道此事。讓我不解的是,給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商品房預售證等五證的政府機關,怎么會把五證輕易的發給一個負債幾千萬、無能力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公司。更讓我失望的是,2004年12月3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此樓后,開發商所持有的商品房預售證等五證也沒有被發證機關沒收。另外法院查封此樓后開發商還理直氣壯的在各個報紙上打廣告賣樓欺騙消費者。是什么讓開發商如此膽大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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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衛城部分受騙業主還向記者提供了他們調查了解到的一項驚人事實:2005年1月25日前,即南寧市中院第一次解封雅典衛城62套房產之前,已有10余套房產被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以違法欺騙的手段銷售給了業主,之后南寧市中院方才進行了解封。記者了解到,僅2006年1月8日,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就至少售出了6套房產。
同時,2005年6月15日,即南寧市中院第二次解封雅典衛城31套房產之前,已有近10套房產被違法銷售了出去。
另外,在南寧市中院還沒有解封的雅典衛城房產中,有至少18套房產和20間商鋪也被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私下進行了銷售,盧女士和覃先生所購買的房產就在其中,不少業主與盧女士和覃先生有著相同的遭遇。
9月7日,南寧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李壽林表示,按照相關法律,如果將法院的查封封條撕去,就應采取刑拘的措施。記者問為何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查封的房產進行私下變賣法院卻沒有采取措施,他表示目前正在調查之中,一旦查實肯定會采取措施。
對此,一位業主表示,他們所購買的部分查封房產都是在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私下銷售后,法院才予以解封的,所以法院應當掌握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私下變賣查封房產的事實。
法院判決 畫餅充饑
本刊《法院隱瞞勝訴方解除查封房產》報道刊出后,金秋公司等方面認為惠華公司并非分文未得,他們表示在2002年6月24日,南寧市中院作出了(1999)南寧市執字第97-4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廣西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位于南寧市友愛南路43號友愛商住樓9、10層房產(在建工程、經廣西區價格事務所測量約1707.58平方米)以人民幣112余萬元(含分攤地價款)出售給廣西桂林惠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得款人民幣112余萬元歸申請執行廣西桂林惠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以償還被執行人廣西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欠部分債務。”
對此,惠華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以物抵債的方式,他們本來也采納了,并向人民法出具了112余萬元的執行款收據。但一直到現在,惠華公司仍然沒有能夠以所有者的身份對該房產進行真正的占有和使用。該房產的產權還沒有過戶到廣西桂林惠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仍在被執行人廣西金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下。金秋公司一直就持有可以辦理產權手續的材料,卻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手續或依判決書判令將辦理產權的手續交出。而且,南寧市中院在明知金秋公司完全具有可以履行此項辦證義務能力的情形下依然沒有采取強制措施強令其履行其應當履行辦證或交出辦理產權相關手續之義務。
期間,惠華公司對該房產進行使用時,卻受到金秋公司的百般阻撓和干涉,甚至連鑰匙也拿不到。同時,金秋公司采取粗魯的手段驅趕惠華公司入住看護樓房的員工,甚至還將這些房產私下銷售了出去。
“從2003年起至今我們已多次向南寧市中院提出請求,請求完善該樓9、10層房產手續,請求將該樓9、10層現場交付直至真正占有和使用。但均未得到妥善解決,現在都已經拖了4年多了。”惠華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此滿腹苦水,“這所謂的執行款112萬余元,根本就是畫餅充饑,我們一分錢也沒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