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報訊 記者劉先進 通訊員洪宗健、陳美華報道:剛通過中介簽訂買房合同,就發現銀行政策收緊貸不了款,購房者只得毀約,約定的中介費還要不要付?近日,三水法院判決,合同有風險,購房者李某支付4000元中介費。
案情:
毀約了中介費還要不要給?
去年11月,通過中介,李某看中了三水匯豐花園的一套房產。隨后,李某與房主達成了購房意向,并支付了2萬元定金。12月6日,買賣雙方及中介一起簽訂了《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房屋,承諾今年4月1日前辦完銀行按揭手續。買賣雙方共同委托中介辦理房產交易手續,中介按照房屋成交價2%的標準收取服務費8000元,由李某在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當天支付。
合同簽訂后,中介協助李某向銀行申請貸款。但銀行今年初開始收緊住房貸款業務,而李某又年過五旬,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多家銀行拒絕向李某提供貸款,即使有一兩家愿意貸款也不可能提供高達七成的貸款。因無法從銀行貸到足額款項,李某只能損失2萬元定金與房主解除了買賣合同。但此舉卻讓中介傻了眼,誰來為中介費買單呢?
判決:
購房人支付4000元中介費
三水法院認為:李某為購房需要,委托中介為其提供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以及相應的媒介服務,故李某與中介之間屬于居間合同關系。中介為李某提供房源信息,帶領李某看房,提供選購意見、解答買賣手續的咨詢、協助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等等,并促使李某與房主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故中介已履行了居間義務,李某理應支付中介費。
李某作為理性的成年人,在簽訂合同之時應對合同風險以及自身的義務有充分的認識和預見,銀行信貸政策變動帶來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按照合同的約定,中介應為買賣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因房屋買賣協議已經解除,客觀上造成中介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等居間義務無須履行,故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應支付4000元中介費。
提醒:
貸款購房前最好先聯系銀行
法官提醒說,房屋買賣是一種標的額相對較大,與買賣雙方有切身利害關系的合同。付款義務人在購房前應對房屋買賣的相關政策有一定了解,對合同訂立后可能出現的履行障礙作出相應的準備。今年以來,由于央行不斷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商業銀行手里的“存貨”越發吃緊,貸款利率不斷上浮,銀行房貸門檻越來越高,審批時間越來越長,房貸無法獲批的情況也逐漸增多。
因此,在當下調控非常階段,買房人在貸款購房前一定要做好兩手準備。簽訂購房協議前最好能先聯系貸款銀行,確認房貸能夠足額按時發放。而為避免政策日久生變,還應盡量縮短整個房地產交易的過程,盡快讓“生米煮成熟飯”,同時盡可能提高首付款比例,或另外準備一部分房貸補足預備金,以應對銀行未能足額發放申請額度時帶來的風險。否則,一旦在簽約后因貸款擱淺而無法履約,則很有可能會面臨損失定金、傭金照付的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