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吳晶于2009年購買了王穎一處尚未下發房產證的房屋,雙方約定吳晶支付房屋首付款當日,房屋交付吳晶居住使用。待房產權證下發后王穎協助吳晶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在過戶當日收取吳晶應支付的剩余購房款。2011年3月30日王穎取得了房產證,但此時北京的限購令已出臺,王穎就以吳晶不符合在京購房資格,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購房合同。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東升法庭審結了此案。
王穎訴稱:“2009年7月24日,我與吳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我將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吳晶,在之后的履約過程中,因國家出臺政策對購房人的資格進行了限制,現在吳晶在北京完稅未滿五年,且不是本市戶口,故不能購買北京房屋,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其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我也沒有購房能力了,如將房屋繼續出售給吳晶,將導致住房困難。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騰退歸還房屋。”
在庭審中,吳晶辯稱,2009年7月27日,她按合同約定向王穎支付定金5萬元,房款45萬元,并自2009年8月1日開始,按月向銀行償還王穎名下的56萬元房屋按揭貸款。在等待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過程中,王穎數次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她為了順利辦理產權,提前支付房款27萬元,并給付王穎裝修款、房產稅、第一年物業費共8萬元,現不同意王穎的全部訴請,并反訴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為王穎出資償還房屋的銀行貸款,王穎提前辦理解除抵押權手續,并王穎配合我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經審查,吳晶作為買受人雖不具備《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的購房資格,但在該《通知》實施之前,吳晶與王穎已經訂立合同,且吳晶依約按時且超額給付了王穎房屋首付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本案中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會導致王穎與吳晶之間利益明顯失衡,故王穎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吳晶所有,王穎協助吳晶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文中人物系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