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任珊珊 通訊員 陳廣泰) 2007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工作已進入尾聲。昨天,參加“陽光采購”的專家組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陽光采購”儼然成為目前藥品生產流通市場上種種弊病的一次“總爆發”。
劑型換一換 價格相差176倍
專家組介紹說,本次報價的市場調節藥品品規有12196個,均由企業自主定價,反映出目前市場調節價藥品的定價隨意性非常大。如同一競價組中不同公司生產的規格為5毫升:0.1克阿魏酸鈉注射液,甲公司報價最高,為253.1元,而同組中乙公司報價僅為1元,整整相差了252倍。
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2毫升:2毫克的聚肌胞注射液,最高價格為42.03元/支,而同競價組最低價格為0.24元/支,價格相差175倍。規格為0.25克×24/盒的抗骨增生片,最高價格為29.21元/盒,最低價格則為0.504元,相差58倍。
專家組介紹說,有些品種采取改劑型的“變身”大法,最常見的是將注射劑改成片劑、膠囊、干混懸劑,將片劑改為膠囊,將硬膠囊改為軟膠囊,將顆粒劑改為口服液等,甚至將普通片型轉換為異型片,以此作為新藥來申報參與競價。
變身前后,其價格相差極大。如某公司生產的12粒/盒氨咖黃敏膠囊報價為1.8元/盒,而6支/盒的氨咖黃敏口服液價格為18.8元/盒,相差約10倍。又如川芎嗪注射劑從2毫升:40毫克的小水針變成100毫升:80毫克輸液劑,其價格也從0.13元/升到45.8元/瓶,如果按照劑量換算,價格足足相差176倍。
專家組建議,藥品作為非直接消費的特殊商品,應當盡可能縮小企業自主定價的范圍,尤其對于需要醫生處方才能使用的藥品,比如處方藥尤其是注射劑,就不應列為企業自主定價。企業自主定價則應嚴格按照《價格法》的規定予以執行。對那些為了對付藥品招標,把價格惡意定高,而投標時又把折扣大大降低的企業,要給予重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