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告廣州急救中心,索賠47萬余元
住在廣州開發區的姬先生因孩子半夜呼吸困難撥打120求助,但急救中心建議姬先生自己打車去醫院快一點。后姬先生迷路,三次打120求助,但工作人員堅持“電話帶路”,3個月大的嬰兒最終因救援時間延誤而死亡。姬先生夫婦為此狀告廣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索賠47萬余元。昨日下午,本案一審開庭。
“接到求救電話立即出動,是急救中心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締約義務。
”原告律師表示,急救指揮中心應第一時間出動,而不是給患者“建議”,“救護車上有專業設備,可以現場施救,孩子或許有一線生機。”
被告方廣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則辯稱,中心在第一次接到姬先生的電話后,通話過程中告知原告派車需要一定時間,建議原告自己找車。是原告自己主動切斷電話而放棄中心派車的。而后來姬先生再次打電話求助時,他已經在前往醫院的路上,急救中心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認為當時再派車前往救助反而會耽誤更多時間,所以沒有派車。急救指揮中心認為,中心已從“最有利原告短時間到達醫院進行急救”的角度盡了責任,其行為并無處置不當。
由于作為關鍵證據的電話錄音沒能當庭播放,案件剛進入質證階段就被宣布休庭,明日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