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左腿股骨骨折被送到醫院治療,可手術后右腿反倒成了六級傷殘。為討個說法,患者李某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太原)迎澤區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李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1.8萬余元。
2007年7月22日,李某在騎車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導致左大腿股骨骨折,隨即被送往山西省中醫院住院治療。同年7月27日,醫院為李某動了手術。然后,手術后不久,李某發現原本正常的右小腿和右腳的知覺竟然在逐漸退化,右踝關節和右腳趾活動也不正常了。經檢查,李某的右骶叢神經已損傷。經過近7個月的治療后,李某回家養傷。后經鑒定,李某右腿的損傷被定為六級傷殘。為此,李某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共計44.9萬余元。李某認為自己右腿在手術前是正常的,手術打麻藥后,其右下肢出現了知覺退化等問題時,醫院又怠于治療,最終使其右骶叢神經完全壞死。庭審期間,醫院辯稱李某出現的狀況屬于手術麻醉后的正常現象,是由其本身的疾病和治療瑕疵共同造成的,醫院并不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醫院手術前,李某右腿是正常的,術后其右骶叢神經受損,且經鑒定李某的損傷已構成六級傷殘,醫院對此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因此認定該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致使李某造成損傷,故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