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蒙特利爾公約中國第一案”法院一審駁訴求
本報訊 (記者 王麗娜) 馬女士在泰國國家航空大眾有限公司(下稱泰航)的航班上摔倒受傷,她依據《蒙特利爾公約》起訴索賠62萬余元,此案被媒體稱為“蒙特利爾公約中國第一案”。昨天記者獲悉,東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馬女士訴求。
馬女士訴稱,2008年3月29日,她乘坐泰航航班去泰國旅游。起飛4個小時后,她在去洗手間的過道上突然摔倒致右腳骨折。經查,事故因飛機啟動空中防撞系統,急速拉高所致。
馬女士稱,泰航在承擔了醫療費、機票費等6萬余元后,拒絕承擔其他費用。她起訴索賠二次手術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2萬余元。
其代理律師張起淮稱,索賠數額依據《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
法院審理認定,泰國非該公約的簽署國,馬女士不能證明其向泰航訂票時雙方存在關于適用該公約的相關規定。該案的侵權行為地及泰航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駁回馬女士起訴。宣判后,其代理律師提出上訴。
■新聞背景
《蒙特利爾》公約規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過程中,承運人就應當擔責。對于每名旅客不超過約13.5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