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今起征民意 對生產者和經營者——
拒不召回問題車 可罰百萬元
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未按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信息記錄 最高可罰20萬元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起征求意見,條例規定,汽車生產經營者確認產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召回。拒不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
條例指出,除不符合國標和相關標準要求的產品外,凡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汽車產品,均屬召回范圍內的“缺陷汽車”。
另外,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
確認產品缺陷需立即實施召回
條例規定,生產和經營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為了保障車主生命財產安全,及時對缺陷產品進行必要的召回,條例還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信息記錄的,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
汽車租賃經營者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產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如實記錄經營的汽車產品品種、規格、數量、維修情況等內容,經營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根據保存的車主信息,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告知車主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告知車主停止使用。
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總結報告。
多部門將建缺陷產品共享機制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質檢、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車輛生產、安全技術檢驗、銷售、登記、維修、召回、消費者投訴、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質檢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具體技術工作,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依照條例制定并發布缺陷調查、信息報告和備案等具體工作要求。
生產者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召回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召回缺陷汽車產品而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召回缺陷汽車產品。
質檢部門可對危險發預警信息
條例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缺陷調查可以采取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以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等措施。
條例要求,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條例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產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以發布預警信息。
處罰
拒不召回問題產品
將吊銷許可
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如有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條例規定,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和未停止生產、銷售、租賃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或未發布召回信息,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文/記者 溫如軍
實習生 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