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及時參加畫展,畫家郭先生托“宅急送(微博)”快遞一幅自己創作的畫作給主辦方。不料畫作途中丟失,收件人只收到一個開著蓋子的空畫筒。
郭先生找宅急送協商賠償,宅急送以貨已送到為由拒絕,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快遞物品時,快遞公司使用的快遞單大都是統一的“格式合同”,對于快遞過程丟失物品的約定,全是快遞公司“說了算”,這讓消費者委屈萬分。
郭先生訴至法院后,順義法院一審在確定宅急送存在過錯的同時,判決宅急送賠償3倍運費僅100元。自己一幅畫作能值7萬,賠償百元讓郭先生難以接受甚至覺得尷尬。郭先生上訴至二中院,目前案件尚在審理當中。
“出了事僅僅賠個運費,再貴重的東西也不會得到妥善保管!”中消協的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對快遞行業的不平等條款提出質疑。他認為,打破僅僅賠償運費的行規,才能建立快遞行業和消費者之間的公平格局。
快遞·丟失
快遞畫作參展 展品不翼而飛
作為一名設計師兼畫家,郭先生經常快遞作品參加畫展。他信任并且有些依賴這種方式:“找快遞不是一回兩回了,以前從未出過問題。”
郭先生說,雖然他多次委托快遞送畫,但找宅急送還是頭一回。這次找宅急送是圖“方便”:“我發現有個宅急送站點在家附近,卻沒想到頭一次合作,就出了這么大的岔子。”郭先生皺著眉頭說。
郭先生說,這次快遞與以往不同。以前快遞作品,他都親自裝裱好,然后加一層包裝送出。
這次快遞畫作,他只是將卷軸直接放進畫筒里。
郭先生回憶,他把畫交給快遞前,確認畫筒已密封好,還用膠帶等打了兩層包裹。
可事發后,當他翻查當時收貨人接貨的錄像時,卻模糊地看到畫筒已無任何包裝,筒蓋開著,里面空無一物。
懷疑畫作丟失 快遞送空包裝
郭先生得知畫作丟失,已是快遞將“畫筒”送達兩天后。郭先生說,在預計快遞送到時,他給主辦方打過電話,“對方當時說沒收到畫,我以為快遞還沒送到”。兩天后,主辦方來電話催他交畫,郭先生才意識到畫作可能已經“不翼而飛”。
郭先生趕快給宅急送打電話,但對方稱貨品早就正常簽收,出現問題概不負責。
“我的畫明明已經丟了,主辦方正常收到的是空畫筒。說正常簽收就能把自己擇出去,就能說明宅急送沒過錯嗎?”郭先生對宅急送的回復很不滿意。郭先生表示,在快遞過程中可能存在很多意外,比如快遞員可能對畫作沒有盡心保護,車輛顛簸導致畫作滑出畫筒遺失,也有可能是快遞員“私吞”,畢竟畫作價值昂貴。
與宅急送多次協商未果,郭先生將丟失的畫作(近25平方尺,9平方尺=1平方米),按每平方尺3000元的價格提出索賠,要求宅急送支付7萬元的損失補償。
快遞·索賠
畫作途中丟失 快遞賠3倍運費
案件首次開庭時,宅急送一方辯稱,郭先生寄出的快遞,收件人已經正常簽字簽收,之后出現問題,公司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拒絕賠償。
順義法院一審認定郭先生的畫確系在運輸途中丟失,判決宅急送按規定賠償郭先生3倍運費,共計100余元。
準備參展的心血之作被運丟,快遞公司只賠3倍運費,郭先生對此結果無法接受隨后上訴。
使用格式條款 簽收不再擔責
二審開庭時,宅急送對郭先生的指責一一作出回應。他們首先否認遞送空畫筒:“宅急送不可能運送一個空畫筒!如果是空畫筒,肯定在重量、外觀上會有差別,收件人也不會正常簽收。”
宅急送當庭拿出快遞單,指著上面的格式條款說,“快遞單上多處提示,托運貴重物品,客戶最好進行保險或保價,公司會按0.3%或0.5%收費;客戶在簽收貨物時應仔細檢查,正常簽收后,公司將不再對破損、丟失等問題承擔責任。”
宅急送認為,如果郭先生認為其畫作價值高,快遞時就應該對畫作進行保險或者保價。他既然沒有保價,宅急送不應承擔責任。
宅急送表示,快遞貴重物品時,他們扮演中介角色,為客戶和保險公司“搭橋”。客人投保后,如果快遞物品出現問題,由保險公司賠償。如果所有快遞物品出現問題都由宅急送承擔風險,那么一方面宅急送賠不起,另一方面可能要承擔客戶“漫天要價”的風險。
如果真有證據證明快遞員有問題,那么警方肯定會落案調查,按刑事案處理,“到時該怎么賠我們肯定按規矩辦。”對于宅急送的說法,郭先生不予認可,按照先刑后民的處理辦法,這樣的程序走下來,往往意味著賠償“遙遙無期”。
不管是否保價 應擔相同義務
對于為什么沒上保險或者保價,郭先生表示,他當初遞送畫作時比較著急,同時也比較信任快遞,認為沒必要“多此一舉”。郭先生堅持,宅急送對是否做過保價或保險的物品應當同樣盡保全義務,不應差別對待。
他在認為貨品不會出現問題的情況下,雖然沒有支付保價保費,但也不應承擔快遞公司的過錯,為宅急送制定的“霸王條款”買單。
快遞·說案
行規:只賠運費 未保價自己承擔損失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快遞行業應該在快遞運單上作出相關提示,讓客戶自行選擇是否對高價值的物品進行保價。
但在實際操作中,客戶很少會逐一細看相關提示,而一些快遞員出于維護公司利益考慮或是為了減少麻煩,往往也對此類提示不做提醒。
導致出現糾紛后,兩者就處理方式出現分歧,消費者要求按物品價值或造成損失賠償,經營者則通常按照郵資的兩三倍賠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行業標準》和《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在未保價物品丟失的前提下,只能按運費2倍進行賠償即20元。即便快遞公司存在過錯,賠償金也不外乎是幾倍運費。
法官:公平原則 格式條款也不能違背
就快遞引發的糾紛及訴訟,近年來屢見不鮮。記者詢問本市各家法院,東城法院的法官葉衍瑛說,該院最近受理的快遞合同糾紛明顯增多,而雙方爭議的焦點恰恰集中在快件丟失的賠付標準問題上。快遞公司在送貨前,與消費者簽訂的大多是“格式條款”。消費者如果沒有對保價保險等問題詳細了解,出問題后往往要承擔不利后果。
法官指出,“格式條款”也是遵守公平原則。快遞公司遞送快件前,應對快遞單上的格式條款中的重要條款、免責條款,盡到顯著提示及明確告知義務,否則諸如“不承擔責任,免責”這類的條款概不生效。
如果快遞公司能舉證證明,已經通過特別提示、標注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說明,要求寄交人簽字等方式履行了條款內容,那么格式條款中關于快件丟失賠付的約定就有效。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只要快遞公司具有快遞經營資質,賠付標準都會比照《郵政法》制定,法院一般會認為約定賠付條款有效。
律師:只賠運費
霸王行規應破除
中消協律師邱寶昌認為,最近將要實施的快遞開箱驗視,對改變快遞行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公平關系”沒有太大幫助。要實現雙方的公平,就必須打破丟失物品后,只賠償運費的行規,加重丟失物品后的賠償金額,才能讓快遞行業真正重視消費者寄托的物品,實現公平交易。
“滿地都是快件,快遞員把消費者的物品扔來扔去,然后滿滿地裝上自行車,誰知道這中間會不會發生意外……”由于不用擔心過高賠償,所以從快遞公司到快遞員,才敢如此隨意地處理消費者的物品。
邱律師說,僅賠運費的行規造成快遞方面“不負責任”。但如果丟失物品后,完全按照消費者所說的金額賠償,也可能會出現漫天要價的情況,這就要找到一個相對的平衡點。對于消費者而言,能夠留有證明物品價值的票證是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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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新政:3月起快遞需開箱驗視
根據北京郵政局的通知,從3月1日起快遞企業在收寄快件時,必須當面驗視交寄物品并加蓋驗視章。
快遞企業應統一規定驗視章在詳情單上的加蓋位置,確保快件寄遞全程可查,而在快遞員離職時則要將驗視章收回。
通知還明確快遞企業“誰收寄,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為制度落實的第一責任人,快件攬收業務人員為制度落實的直接責任人。
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快遞物品的安全可查,被視為快遞行業對快遞物品“負責任”的一項新舉措。
文/記者 王巍 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