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自制購車合同藏霸王條款
業內呼吁用行政手段推廣汽車買賣合同范本
晚報 莊鍵 報道
經銷商可任意拖延交車時間,消費者卻無權要求賠償,而消費者要求退車時,經銷商卻可以沒收訂金……這樣的霸王條款在滬上汽車經銷店提供的專用銷售合同中并不鮮見,簽下這一合同的購車者在遭遇糾紛時只能自認倒霉。而《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出臺八年卻乏人問津,消費者甚至不知道有示范合同存在,業內呼吁采取一定的行政督促手段配合推廣。
霸王條款傍身交車無限延期
今年五月,張女士在滬西一家汽車4S店選中了一輛家用轎車,并簽署了銷售合同。不過,由于與4S店就預定交車日期發生糾紛,張女士在一個月后決定不在該店購車并要求退還訂金。
經多次協商,4S店仍然拒絕退還訂金,而其依據正是張女士當天簽下的銷售合同。 “當時沒有仔細查看合同文本,聽信了銷售員的口頭承諾。 ”張女士事后回憶說。不過在法律專家看來,這份由4S店提供的銷售合同中,存在著諸多霸王條款,而在這些合同陷阱的保護下,消費者維權存在著諸多障礙。
該合同中約定了預定交車日期為30個工作日,不過注意事項中卻有這樣一條:“如因車輛逾期到貨造成乙方(經銷商)無法按預定日期交車時,甲方 (消費者)允許乙方變更交車日期。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和理論研究部部長唐建盛表示,該條款為經銷商留了“后門”,單方面給予其隨時改變合同約定的權利,經銷商甚至可無限期延遲交車。上海德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有安律師也分析說,雖然經銷商交貨時確實會存在延遲交車的情況,但這一條款減免了經銷商應承擔的責任,有霸王條款之嫌。
而在違約責任中還有這樣一條,“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乙方對甲方不負有賠償責任。若由于甲方原因要求退車或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價款的,則乙方有權沒收訂金作為違約金。 ”唐建盛表示,不可抗力致違約符合相關規定,但是加入了“等”字,就給經銷商留下了許多可操作的空間。他分析說,“如果經銷商一直不交車,消費者也無法要求賠償,但換做消費者要求退車,經銷商卻可以沒收訂金,該條款存在明顯的不公平。 ”
行政督促合同示范文本推廣
業內人士表示,大部分滬上汽車4S店都有各自版本的銷售合同,而其中類似的霸王條款也并不鮮見。目前上海市消保委正組織收集相關案例,對汽車銷售合同領域存在的霸王條款進行點評。
事實上,早在2004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共同制定的 《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就已出臺,不過這份合同很快被證明“叫好不叫座”,出臺后就沒了下文。
業內人士表示,國家層面汽車三包條例的長時間缺位以及配套行政措施的缺乏,使得這一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示范文本至今未在本市全面推廣使用。唐建盛也認為,示范文本之所以沒有得到推廣,一方面是經銷商更傾向于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專用合同,而消費者對于示范文本的知曉度和重視程度不夠,只能夠聽任經銷商“擺布”。同時,銷售合同是根據雙方合議簽訂的完全民事行為,法律法規也不可能對此過多介入。
周有安律師表示,為了使此前出臺的 《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與將來國家層面出臺的汽車 “三包”規定有良好的銜接性,可在該文本的基礎上進行適當更新,并像房地產交易合同那樣采取一定的行政督促手段予以配合,真正將該合同予以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