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訊 記者張東鋒 實習生阮洋 嚴遠丹 日前,有網友在湖北浠水本地論壇發帖,稱當地供電公司采購假冒電表,遭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處并罰款。對此,生產商武漢奧統電氣有限公司回應稱,自己所生產的產品都取得了當地質監部門的生產許可證,并稱浠水縣法院已裁定對工商部門的處罰不予強制執行。
網友:換電表后電費猛增
“湖北各供電公司熱衷更換電表,有的地方一年換一次,表價都在230元左右。每次用上供電公司提供的電表后電費就猛增,群眾苦不堪言。”在浠水本地的“浠水之窗”論壇,網友“浠水夕陽紅”日前發帖說,其認為,導致電費猛增的主要原因,就出在新換的電表上。
“浠水夕陽紅”表示,“2008年以來湖北各供電公司收購的電表均為假冒產品”。按他的說法,這款由當地電力公司統一購進的電表,只是由奧統公司組裝,元件和設計標準均由當地電力部門提供,“其電表無牌,無型號,無檢測,無質量標準”。用戶使用該表后,電費明顯增加。
為此,該網友還提供了一份由浠水縣工商局于2011年1月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中提到,自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武漢奧統電氣有限公司曾銷售給黃岡市供電公司D D S516-R型單相電子表1.28萬塊,由后者轉給浠水等縣市區的供電公司作更換用戶電表使用,遭到用戶舉報其表計量不準。南都記者注意到,包括浠水之窗在內的論壇上,之前確有關于新表計量不準的一些討論。
爭議:生產標準是否達標
從處罰決定書看,爭議的焦點主要在表的生產標準上。決定書提到,在浠水縣工商局之前舉行的聽證會上,生產廠家曾提出,盡管其使用電力公司制訂的供貨標準和條件生產電表,但這是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而滿足電力部門的需求生產的;同時他們既沒有制訂和發布D D S516-R電能表的企業標準,其所生產的產品也是委托加工產品,沒有進入市場等。
對此,處罰決定書認為,武漢奧統電氣有限公司在接受當地供電公司標準的前提下,實際上已等同將其作為企業標準,而把企業標準作為國家標準是假冒國家質量的行為,加上該產品已進入當地流通領域,因此該公司的申辯意見不成立,并決定向該公司罰款135.7萬元。“浠水夕陽紅”表示,之所以發帖披露此事,就是因為工商局的這份行政處罰未執行。“浠水夕陽紅”自稱是當地消費者委員會老年工作站站長。
企業:工商部門自說自話
針對網帖,署名為“武漢奧統電氣有限公司”的一份聲明于8月6日出現在浠水之窗論壇,稱“網站刊發的浠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浠工商處字(2011)3號》,經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2011)鄂浠水行執審字第410號》下達執行裁定書不準予強制執行”。
南都記者昨天下午從武漢奧統電氣有限公司一位內部管理人員處證實,該聲明確為該公司所發。按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負責人的說法,奧統公司從兩年前就開始和浠水縣工商局“打交道”。當時,縣工商局稱奧統公司生產的電表不合格,并據此對其予以罰款。不過,在他看來,“電表不合格”的指控并不屬實,“我們至今沒有收到縣工商局發來的產品檢測說電表不合格,一直都是他們自說自話”。
他介紹,公司收到縣工商局的處罰書后,曾與之交涉,縣工商局也一度收回處罰書。2011年初,縣工商局曾組織聽證會,公司曾派律師前去交涉。隨后,浠水縣工商局把行政處罰書送到當地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罰款規定。不過,今年5月17日,該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稱浠水縣工商局對奧統公司因假冒國家質量標準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超越法定職權”、“適用法律錯誤”,并據此判定縣工商局不準強制執行處罰。
“我們以為5月份的時候事情已經告一段落了,但沒想到他們還在搞。”這名內部人士對網傳內容表示無奈,公司有關部門于是選擇在論壇發表聲明,否認“不具生產許可證”,并保留追究的權利。
據其介紹,奧統公司的確是浠水縣當地電表的制造商,但其不是與浠水縣電力公司直接交涉。“我們是和市電力公司合作,我們供貨,再由他們自行處理發到其他地方。”
至于網帖中提到的“三無”,該負責人在采訪中堅稱公司所有產品都取得了當地質監部門的生產許可證,而且每年公司都會把不同產品送檢。網帖羅列的各種市民投訴,他表示公司也并沒有收到。針對處罰決定書引發的爭議,南都記者昨天致電浠水縣工商局求證,接聽者表示,只知道去年在電力公司更換新表后有用戶投訴一事,具體情況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