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中華”鉛筆
深圳商報記者 包力
聞名全國的“中華”鉛筆,幾毛錢一支,也有人做出“冒牌貨”在市場上出售。其商標所有人老鳳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鳳祥公司”)認為深圳龍崗一家百貨店銷售的“中華”鉛筆系假冒產品,遂將該百貨店老板余某告上法庭。龍崗區法院一審判決余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老鳳祥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余某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假冒被控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老鳳祥公司是文字商標“中華”的專用權人,其生產的“中華”牌鉛筆多年來深得消費者厚愛,為全國重點保護商標和上海市著名商標。
2010年8月3日,老鳳祥公司和廣州千合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商標侵權專項事務委托調查合同》,約定老鳳祥公司在廣東省范圍內唯一授權廣州千合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對非法銷售假冒老鳳祥公司“中華”注冊商標的鉛筆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收集保全證據。
2011年7月29日,廣州千合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廣州公證處公證員來到深圳龍崗坪地街道某社區,在一間百貨店買了兩盒“中華”鉛筆,并索要了收據和電腦小票,全程進行了拍照、公證和證據封存。后經老鳳祥公司鑒定,該百貨店出售的“中華”鉛筆為假冒產品。
為此,老鳳祥公司將這家百貨店老板余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余某停止侵權、銷毀商品庫存,并賠償其經濟損失4萬元。
獲賠兩萬
一審時龍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百貨店銷售的“中華”鉛筆與老鳳祥公司“中華”兩種鉛筆在視覺上基本無差異,但品質有明顯差異,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龍崗區法院一審判余某應停止侵權,并賠償老鳳祥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一審判決后,余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維持原判
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時,余某稱自己并沒有故意出售假冒產品,這些鉛筆都是在東莞一家進貨商那里進的貨。此外,余某還稱他之所以缺席一審開庭,是因為傳票上的名字和他的名字相差一個字,他認為此案與自己無關,所以沒有參加一審庭審。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原審法院就一審開庭《傳票》上被傳喚人名字和余某的名字相差一個字,但郵寄司法文書的郵件上姓名和地址均唯一對應為余某本人無誤,郵件也由余某本人簽收。余某本應聯系傳票上所載明的法院工作人員電話以進行核實,但余某并未及時予以確認。綜上,二審法院認定原審法院的傳票已經合法送達。
在二審審理中,余某承認有銷售涉案的侵權產品但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否認老鳳祥公司公證購買行為的真實性,因此,法院據此確認,余某銷售了侵害老鳳祥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2012年6月20日,深圳中院對此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點評】
深圳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蔣筱熙法官認為,知名的日常生活用品容易被人假冒商標后制造銷售。商標權人在維權過程中,因條件所限難以找到假冒商品的制造商,而只能通過起訴銷售侵犯商標權產品的普通銷售商進行維權。銷售者們進貨時并不注意審查商品提供者的資質,也沒有意識索要發票或保留正規的進貨或付款憑證,被起訴后,因為無法提供法律、法規認可的合法來源證據,只能承擔銷售侵權產品的賠償責任。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此外,當事人因傳票的一字之差而怠于應訴,并不是一個好的訴訟應對方式。當事人卷入訴訟后,有效的維權方式應當是積極應對,尋找對己有利的證據和解決糾紛的途徑,而不是消極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