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羅水元 繼今年6月19日聯合上海、北京等六省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下同)發布《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后,昨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又聯合全國副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對蘋果公司修改后形成的《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再次點評,指出其十大“霸王”之處。
1 更換舊件歸公司
財產不容自處分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四條:“……如果相關法律要求蘋果向您返還被更換的零件,您同意向蘋果支付更換物品的額外費用�!�
點評意見:消費者購買蘋果產品后,不管三包期內還是三包期外,對于所購產品及其零配件、部件消費者都擁有所有權,并有權對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該條款違反了我國《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所有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2 零件90天無缺陷
責任承擔公司定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五條:“……除非蘋果另有規定,用于維修您產品的所有零件在九十(90)天內不存在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如果違反……蘋果將(i)重新進行維修,(ii)維修或更換零件,或者(iii)退還提供維修服務的費用……”
點評意見:按《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缺陷。蘋果公司此規定應屬無效的單方聲明。同時,違約情況下只有三種承擔責任的方式,未涉及由于維修過錯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問題,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3 送修產品受損害
只賠維修、更換費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六條:“……如果任何產品在蘋果保管期間損壞或丟失,或者因維修而導致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蘋果的責任僅限于受損產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點評意見:該規定不符合《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正確做法應該按實際損失原則進行賠償。該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
4 公司有權來維修
數據保密無能力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六條:“……在您將您的產品送交維修前,您應該備份您的數據,并移除任何保密、專有或個人信息……因維修而導致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蘋果的責任僅限于受損產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點評意見:按《合同法》和《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規定,蘋果公司在提示消費者加強數據保護的同時,對于在維修服務中獲得的消費者數據負有保密義務。蘋果以格式條款的形式,減輕免除經營者的責任,逃避對消費者應盡的數據保密義務。
5 號稱適用中國法
沖突法條被排除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九條:“本條款和條件適用中國法律(但不適用其沖突法條款)�!�
點評意見:經營活動中發生爭議和紛爭,適用所在國法律解決,這是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家主權的必然要求。該條款違反了中國《合同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應視為無效。
6 收集信息你同意
使用范圍少制約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十一條:“您同意并理解,為根據本條款和條件提供維修服務,蘋果有必要收集、處理和使用您的個人信息�!�
點評意見:該條款違反了《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關于家電維修服務中應有限使用所獲個人信息的規定,并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7 拒絕維修退產品
理由寬泛可擴大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二條:“如果因非原裝零件故障或因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導致損害而需要維修,蘋果有權不予維修并向您退還產品,并且可要求您承擔任何標明的檢測費用�!�
點評意見:“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的概念不清,使得蘋果公司可以隨意拒絕維修。不是所有故障都要先行檢測才能確定,在啟動檢測前,經營者應當首先征得消費者的書面同意,然后進行,而不是檢測以后要求消費者必須負擔標明的費用。
8 三包期外要維修
零件新舊不清楚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四條:“如果維修不屬于保修范圍,蘋果可依據相關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產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產品……�!�
點評意見:如果使用的是翻新件,就不能按照新件收取費用。該條款模糊了維修中使用新件還是翻新件的具體情況,使蘋果公司可以隨意處置,從中漁利。
9 具體情況不區分
維修運費全自付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五條:“為提出保修申請,您必須自費將您的產品發回至提供維修服務的網點……”
點評意見:對于產品送修的運費承擔,應當結合送修原因加以判斷。該條款對產品送修情況未加區分,一概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顯失公平。
10 留置產品可出售
應退余額無規定
《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七條:“如果在蘋果通知您的產品已經維修完畢可以領取后的六十(60)日內,您未領取您的產品并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費用,蘋果在相關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自行處置您的產品。蘋果可以將出售或處置您產品的所得,用于償還您欠蘋果的任何費用�!�
點評意見:該條款只規定了蘋果公司可以出售、處置送修產品并將所得用于償還維修欠款,而對抵償后的余額只字不提,形成了一個模糊陷阱,為侵吞本應返還消費者的余額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