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消費者反映,自己在位于解放橋的家樂福超市購買了一袋“情濃濃”牌特級金絲小棗,本以為是特級棗,回去仔細查看發現,產品標簽上標注的卻是“一等”。這棗究竟是幾級的?他表示看不懂。
記者從生產廠家獲悉,這款棗的質量等級為一等,用金邊大字寫著“特級”是為方便銷售,廠家表示“已經知道錯了,會馬上改過來”。家樂福方面則表示,“特級只代表品質好,不代表級別”。
【記者調查】
“特級”還是“一等”?金絲小棗級別成謎
記者15日在家樂福超市三樓入口處的促銷區看到,“情濃濃”牌特級金絲小棗吸引了不少消費者購買,記者隨后也購買了1袋規格為1千克的該品牌的金絲小棗。
在棗的外包裝上,記者看到其標注的產品名稱為“特級金絲小棗”,并且“特級”二字與其他幾個字不同,縱向排列,白色字形外還鑲著金邊,在紅色外包裝的映襯下格外顯眼。
記者再把棗翻過來看背面,產品名稱的寫法和排列與正面完全相同。再看下面是產品標簽,白底黑字,字號也相對較小,產品等級一欄里寫著“一等”。記者又拿出購物時家樂福超市開具的發票,上面寫著“情濃濃特級小棗”,價格為14.80元。
同一個產品包裝上寫著兩個產品質量等級,究竟以哪個為準?在家樂福超市采訪時,一些消費者表示“看不懂”,還有一些消費者猜測“一等和特級是不是一個等級”?
【廠商說法】
“特級”只是產品名稱,與產品等級無關
這款小棗的外包裝上顯示,生產廠家為濟南萬福樂食品有限公司,根據上面留下的電話,記者聯系到了該廠相關負責人吳女士,她表示:“這款小棗的產品等級為一等,并不是特級。‘特級金絲小棗’只是產品名稱,并不代表就是特等。”
對廠家上述解釋,很多消費者表示不能接受。“作為普通老百姓,不可能把國家標準搞得那么清楚,在購物時,看著‘特級’想當然地就會認為是‘特等’,廠家不能搞文字游戲。”市民劉女士說。
吳女士表示,他們公司生產的棗種類比較齊全,除了一等外,還有二等、三等,也有少量的特等棗,“但特等棗的價位相對要高,絕對不是這價位(14.80元/千克)。我們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千克一等金絲小棗有很多,為了方便區分,便于發貨,就在你們買的這款金絲小棗前加了‘特級’兩個字”。
“我們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感謝你們反映這一問題,我們會馬上更正。”吳女士最后強調說。
【超市態度】
品名級別與產品無關,質疑記者學歷低看不懂
一些消費者對家樂福也提出了這樣的質疑:“作為全球知名的零售商,怎么能允許這種等級標識自我矛盾的產品進入超市銷售,它是怎么把關的?”近日,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電話聯系到了家樂福超市詢問情況。該超市相關人士稱:“特級代表好的意思,并不代表級別”,她還質問記者學歷,怎么連這個都不明白。以下是記者與家樂福相關人士的一段對話。
記者:我買的金絲小棗,品名中用大字寫著“特級金絲小棗”,但產品標簽中卻用小字標著“一等”,這是怎么回事?
家樂福:特級代表品質好的意思,名字不可能代表級別。
記者:那它的等級應該是以什么為準呢?
家樂福:幾級應該看后面的標簽,你看售價5塊多的鮑魚魚翅,它里面并不是鮑魚魚翅,它只是起這個名字,里面不一定有這個東西,得看后面的配料之類的。
記者:但是品名上那么大的字,一般人購買時,首先會注意到品名上的大字,而不是標簽上的小字。
家樂福:老師你什么學歷,名字不代表東西呀,連這個都不懂。你還有事嗎,我們現在挺忙的。
【部門說法】
紅棗國標無“特級”,特等、一等不可混淆
記者注意到,家樂福賣的這款小棗外包裝上顯示,產品標準號為“GB/T5835”。記者從質監部門獲悉,這代表產品的執行標準,是2009年我國修改1986年的標準后實施的,正確標準號應該為“GB/T5835-2009”(《干制紅棗》)。
記者查詢《干制紅棗》國家標準發現,干制紅棗分為干制小紅棗和干制大紅棗兩類,金絲小棗屬于干制小紅棗一類。按照國家標準,干制小紅棗一共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并沒有“特級”這種說法,另外,每個等級也有不同的規格要求。
通過對比記者發現,特等棗和一等棗在果形和果實大小,以及含水率、容許度等幾項標準上要求基本相同。而在品質這一標準中,特等棗總含糖量要求大于等于75%,而一等棗要求為大于等于70%。在總不合格果百分率這一項中,特等棗要求為不超過3,而一等棗要求為不超過5。
“特等、一等有著嚴格的區分,生產要求也不一樣,不可將它們混淆。”濟南市質監局相關人士說。
【律師說法】
亂標等級涉嫌虛假宣傳,消費者可憑據維權
了解情況后,山東鼎杰律師事務所李磊律師稱:“產品制造商和銷售商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據介紹,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另外,我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中明確規定,產品外包裝“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李磊律師告訴記者:“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方家樂福超市返還該產品的購物款。工商部門和食品質監部門也有權對制造商和銷售商進行監督、處理。”據介紹,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記者在家樂福銷售的這款小棗外包裝上還發現,該產品的標簽上,并沒有成分或配料表這一項。而根據《食品安全法》42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當標明成分或配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