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網8月25日訊 “凡購物滿199元,即可獲贈100的代金券,該代金券可在商場內購買其他商品時一次性抵用100元人民幣。”看到這樣大力度的促銷,“血拼一族”于曉楠的購物欲望一下子被激發起來,兩個多小時逛下來便買了兩套裙子,同時手中還多了商家返給她的700元的代金券。
本以為得了很大實惠的于曉楠隨后在該商場“消費”這些代金券的過程中卻“屢屢碰壁”:看好的某品牌的涼鞋卻被告知不參加活動。在另外一品牌服飾專柜,導購小姐表示:新款不接受代金券消費。拿著一把消費得來的代金券卻無法購買到想買的東西,于曉楠帶著一肚子怨氣到商場服務臺論理,工作人員卻以“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將責任推得干干凈凈。
市民: “最終解釋權”太霸道
來自工商管理部門的信息顯示,像于女士遇到的這種情況近年來非常普遍。不少商家在舉辦打折銷售、購物抽大獎、返券等活動時,都宣稱自己擁有“最終解釋權”,于是,消費者的權益在“最終解釋”的包裝下被埋沒。
業內人士指出,商家一波又一波的促銷活動,可能為消費者帶來利益,但其中可能也隱藏了一個個的陷阱。這種“最終解釋權”隱蔽在“優惠”、“打折”甚至是“免費”之類對消費者極具誘惑力的促銷詞中,使絕大多數消費者在最初往往忽略了它。聰明的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終解釋權”,將各種促銷活動中違規部分演繹的得心應手,在出現消費糾紛時,往往令許多消費者“啞巴吃黃連”。
記者采訪發現,現實中,多數消費者一方面對商家的“最終解釋權”等規定深感不平,另一方面在發生糾紛時大多吃了“啞巴虧”,不愿費力跟商家計較,而是自認倒霉。
商場: “最終解釋權”可避免意外
那么,商家在進行促銷時,為何總會使出“最終解釋權”這一“法寶”呢? 對此,我市某賣場相關負責人說:“在策劃一個促銷活動時,總會涉及到很多細節,而這些內容又不可能每一條都能考慮到或是提前具體明示出來。因此,往往會選擇‘最終解釋權’來避免在活動開展中發生某種‘意外’,從而給消費者的一種提前的告知。”另外某超市的一位部門主管則認為:“最終解釋權”只是商家自行采取的方法,一種企業行為,至于受不受法律保護他不是很清楚。
律師: “最終解釋權”屬無效條款
那么,商家是否擁有最終解釋權呢? 對此,中亞順正律師事務所姜希揚律師認為,這種“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說法,其實是商家和消費者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其性質等同于格式合同。商家在宣傳材料中標明自己享有“最終解釋權”,是商家給自己確定的權利,同時也剝奪了消費者的權利,屬于無效條款。
姜律師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含有這些內容的歸于無效。
對此,市消協工作人員也表示,商家通過持有“最終解釋權”,確實有可能獲得短期利益,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暫時處于強勢地位,但付出的是信譽和對顧客忠誠度的流失,從長遠看,其實并不合算。YMG 記者 宋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