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戶萬永樂在經營過程中與河南省偃師市長康食品廠有業務往來。其間,萬永樂購進長康食品廠生產的“綠豆沙”、“豌豆蓉”月餅餡共計900件,每件價格67元,用以批發零售。
后來,河南省漯河市工商局經抽樣送檢,發現萬永樂經營的月餅餡有質量問題,屬不合格產品,遂下達了處罰決定書,將萬永樂從長康食品廠購進的“綠豆沙”、“豌豆蓉”月餅餡453件,以產品質量不合格為由予以沒收并銷毀。沒多久,河南省舞鋼市工商局對萬永樂轉銷到當地的月餅餡料予以查扣。此外,舞陽縣經銷商卒保亮從萬永樂購進的月餅餡也出現了質量問題,為此,萬永樂賠償卒保亮1500元。
事后,萬永樂多次找到長康食品廠索要賠償,但因雙方協商未果,萬永樂將其告上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個體經營戶萬永樂與長康食品廠之間已構成買賣合同關系。長康食品廠作為生產者,應對產品質量負責。現因長康食品廠生產的月餅餡料不合格,對萬永樂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長康食品廠賠償萬永樂各項損失共計3.1萬余元。
(于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