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費了18.6萬元服務費后,一直未在婚介中心找到合適對象,鮑女士認為婚介服務不符合約定,起訴要求退費。
婚介辯稱不存欺詐行為
昨日記者獲悉,二中院終審駁回婚介中心上訴,維持一審退還15萬元服務費的判決。
鮑女士訴稱,2011年3月31日,她先后花了18.6萬元委托某婚介咨詢中心為自己提供婚介服務。雙方約定,三個月合同有效期滿后,如鮑女士沒找到合適伴侶,合同繼續義務服務到鮑女士滿意為止,并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同年11月,鮑女士起訴,稱婚介中心介紹會員信息不準,不符合自己擇偶條件,且存在欺詐行為,要求婚介中心返還18.6萬元服務費。
一審時婚介中心辯稱,其已按約定為鮑女士提供了符合其要求的婚介服務,鮑女士與會員王先生交往并表示滿意后,向中心提出終止服務的申請。在得知鮑女士與王先生交往不暢后,中心仍安排10余位會員和鮑女士見面,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當庭,婚介中心還提交了安排王先生與鮑女士見面的服務約見單,及王先生符合鮑女士擇偶條件的證據。鮑女士對該服務約見單真實性不認可,并申請法院對簽名進行司法鑒定。
今年2月28日,鑒定中心鑒定結論顯示,該簽名不是鮑女士本人所寫。一審法院據此做出退還鮑女士15萬元服務費的判決�;榻橹行牟环崞鹕显V。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婚介中心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收取的服務費超出正常價值范圍,駁回婚介中心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記者張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