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廣告代言合同到期后,肖像仍被超期使用宣傳其公司產品,影視藝人湯加麗遂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5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并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肖像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費10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2006年12月,湯加麗與北京紅日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紅日圖公司”)簽訂產品代言協議書,為其產品“果茶抽油瘦”在電視、報刊、廣播、網絡等媒體做品牌推廣人。2007年5月,湯加麗授權北京美諾保健食品廠(簡稱“美諾食品廠”)使用自己的形象宣傳其公司減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授權期限為一年。2008年4月,湯加麗又與紅日圖簽訂代言補充協議書,約定代言期限截至2008年10月底。
2011年3月,湯加麗發現紅日圖公司和美諾食品廠仍在使用自己的肖像大肆發布“果茶抽油瘦”的產品廣告。廣告不但利用了湯加麗的照片、簽名,而且還以其名義宣傳產品的減肥效果。
湯加麗認為,紅日圖公司和美諾食品廠與自己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廣告代言合同,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二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超期限使用自己的肖像,已構成侵權,應對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肖像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侵權損失50萬元。
被告兩公司辯稱,他們不存在侵權行為,湯加麗陳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被告在原告湯加麗代言期限屆滿后,擅自使用原告湯加麗的肖像刊登原告湯加麗的代言廣告,明顯侵犯了原告湯加麗的肖像權,被告美諾食品廠和被告紅日圖公司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