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陜汽套用合格證和銘牌銷售車輛的事實基本成立
1月7日起,人民網黑龍江頻道、人民網陜西頻道聯合發布調查新聞《陜西重汽涉嫌違法銷售非公告產品 黑龍江民企損失慘重》、《陜汽德龍被曝早產 質量缺陷致用戶傷殘》,報道了黑龍江匯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哈爾濱購買的20臺陜汽德龍F3000 SX3257DR384型自卸車,均系未經公告產品,陜汽涉嫌違法生產銷售汽車一事。1月9日,陜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派專人抵達黑龍江對此事進行處理,初步同意賠償黑龍江匯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由于購買涉嫌違法生產、銷售的德龍F3000 SX3257DR384型自卸貨車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但間接經濟損失不給予賠償。
據黑龍江匯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介紹,2012年3月9日,黑龍江匯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紅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購買20臺總價值800余萬元,陜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德龍F3000SX3257DR384重型汽車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但該批車輛自投入使用起,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頻繁出現的車輛質量事故,已造成黑龍江匯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累計損失700余萬元。2012年12月6日,黑龍江匯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現,所購20臺自卸貨車實際型號為SX3257DR384,與其隨車手續不符。
針對此問題,陜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應用工程部經理、公告室主任涂懷平認為,SX3255DR384是國家公告型車,而SX3257DR384沒有獨立進行公告。原因是它的技術參數已含在SX3255DR384公告里,是同一系列,只是不同款,是經過重大改進的升級版改進型車。他還表示,這種“改進型車”當初是通過變更擴展方式進行申報的,但他在現場展示公告申報系統過程中,沒有提供出相關技術參數和有效數據作為佐證。
根據企業提供的車型,記者在國家工信部網站上并沒有找到陜西重汽SX3257DR384型自卸貨車的公告。根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汽車供應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記者隨后電話聯系了國家工信部產業政策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在工信部的網站上查不到陜西重汽的SX3257DR384車型,說明其沒有進行公告。據其介紹,如果是對已公告車輛進行拓展規格參數或者進行適當改動,則公告車輛型號還是SX3255DR38,而不應該是其他型號。兩種型號的自卸貨車不能共用一個公告,也不能共用一個合格證書和銘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中關于《公告》管理流程調整的部分指出,“申報:已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資格的企業,可以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網絡系統申報車輛新產品、產品擴展、產品變更、產品勘誤和產品撤銷。車輛新產品是指新設計的全新產品或改進型產品;產品擴展是指車輛產品在不改變其基本特征和產品型號的狀況下,增加或減少某些配置(或參數);產品變更是指車輛產品在不改變其基本特征和產品型號的狀況下,替換某些配置(或參數)。”
哈爾濱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王緒坤表示,匯通公司就陜汽的申訴材料去年12月下旬正式遞交工商部門,并立案進行調查。就目前匯通和工商部門掌握的相關證據看,黑龍江紅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和陜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涉嫌合同欺詐,違法生產、銷售德龍F3000SX3257DR384型重型汽車,套用合格證和銘牌的事實基本成立。(人民網黑龍江頻道記者 鄒思文、人民網陜西頻道新聞調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