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臺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對食品犯罪者的一些新的懲戒措施。其中最受關注的有兩條:一是對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員,除了追究刑事責任,還將采取信用懲戒措施,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二是保留區域退市制度,某地區某產品存安全隱患,同一地區同類產品集體下架。草案頒布后,叫好聲一片,稱這些舉措彰顯了有關部門針對食品安全問題用“重典”、施“嚴法”、見實效的決心。
筆者初讀修訂過的食品安全條例,也確實為之一振,大呼過癮。不過細細琢磨下來,心中還是有些疑惑。
先說終身“禁止入市”,即“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投資食品行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首先,這個責任人如何認定?
如何確保抓到“真兇”?從這幾年的一些熱點事件看,我們可從來不缺“臨時工”。其次,即使“真兇落網”,如何杜絕其幕后操控?黃光裕在獄中,尚可指揮國美控股權大戰,搞得風生水起,驚心動魄。第三,目前我國食品生產的主力軍是數以億計的小農戶及幾十萬的小作坊,如果真的執行這個“終身禁入”規定,其實際執行成本將是天文數字。因此本人對這條聽起來很過癮、很解氣的條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深表懷疑。
再說“區域整體退市”。這個“連坐”色彩濃郁的制度是否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東北人在北京犯了法,難道要把包括筆者在內的所有東北人都“退回原籍”嗎?可以理解,建立區域退市制度的初衷,是希望產地政府加強監管,提高產品整體質量。但是,從以往看,北京的所有動作幾乎都會被國內其他省市所效仿,如果各地都來個“區域整體退市”,恐怕食品安全問題沒有解決,地方保護或壟斷經營倒是大行其道了。
必須承認,嚴刑峻法的確能夠對某個領域的犯罪行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在特定的情勢下,以專項法律和特別嚴格的司法追究去打擊特定的犯罪行為,也的確能扭轉風氣和穩定社會底線。
但是,嚴刑峻法只能懲治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對潛在的違法犯罪行為卻作用有限。歷史也告訴我們,嚴刑峻法從來不是解決根本問題的靈丹妙藥。明太祖朱元璋治貪官污吏不可謂不嚴酷,貪贓枉法者一概發配充軍,貪污60兩以上者,梟首示眾、剝皮實草。但是貪官卻是前赴后繼,越殺越多。用朱元璋自己的話說:“自開國以來,兩浙、江西、兩廣和福建設所有司官,未嘗任滿一人。”
因此,中國食品安全急需的,并不是,或者說不僅僅是更加嚴峻的法律,而是監管機制的日常有效運行。
重立法、輕執行,說輕點,是沒抓到解決問題的根本;說嚴重點,其實還是呼口號、博眼球的官僚主義作風,是一種惰政行為。事實上,從立法方面看,1984年出臺的《藥品管理法》、2009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剛剛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等,不能說無法可依,《刑法修正案(八)》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條款甚至適用到了死刑,不可謂不嚴,可是食品安全問題依然頻出。
因此,強化執法能力,構筑一個切實有效的行政監管體系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總結食品安全事件的教訓,維護食品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國家公共安全的另一有效措施,是進一步加強輿論監督,讓那些坑害百姓的黑心商人,以及權錢結合、為GDP而放棄監管、放任有害食品流向市場、危害群眾的丑行,徹底暴露在陽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