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沒想到,大家平日喜聞樂見的微信紅包接龍也隱藏著法律風險。近期媒體曝光了國內多起利用微信群進行紅包賭博被法辦的事件,當事人/團體均是建群后作為莊家鼓勵群內成員發/搶紅包,通過設置各類賭博規則或利用相關軟件牟利。
律師提醒大家提高風險意識,謹慎參與微信接力紅包玩法。如果“如果被熟人或陌生人拉進搶紅包群,應先確認該群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截取群里涉及賭博的聊天內容作為證據,向公安機關舉報。”

進群搶紅包當心微信賭博
本來只是作為娛樂的微信紅包接龍,怎么就和賭博扯上關系了呢?通過中國法院網近日發布的一條案例點評《微信紅包接龍賺錢是否構成賭博罪》,也許可以窺見一斑。具體案情如下:
“小游在微信里建立了一個名為‘接龍敢不敢’的微信群,后經朋友之間相互拉人進群,有群成員19人。群內公約為:由群主小游先發紅包金額200元,紅包個數6個,設置為拼手氣搶紅包,即每個紅包金額由系統隨機,同時規定每次大家搶完之后,搶得金額最低者繼續發出相同金額的紅包。
兩個月以來,有部分成員賺了4萬余元,而運氣最差的成員則輸了5萬余元。今年4月26日,群成員康某妻子因康某搶紅包損失金額3.6萬元到當地派出所報警。”
文章作者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303條[1]及《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小游等人開設的微信紅包接龍群中的紅包搶的均為金錢,且19人組建的微信紅包接龍群在長達兩個月之內長期如此反復頻繁操作搶紅包,成員間輸贏多達5萬余元,營利意圖非常明顯。
因此,完全符合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財物賭博的特征。小游等19人的行為構成賭博罪,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
微信紅包充斥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甚至成為現代人呼朋喚友的一種方式。稍不留神,我們自己或身邊的朋友也許就踏入了類似上述案情的紅包群中,該如何有效地回避法律風險呢?
建群發紅包如何回避法律風險?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陳芝廉律師對【法問】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認定構成犯罪或非罪的關鍵所在。
“具體到微信紅包接力玩法中,組織者或參與者是否有參與微信紅包游戲‘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的想法或目的,則是組織者參與者是否構成賭博罪的核心所在。
簡單說,就是要看微信接力紅包組織者和參與者的心態只是玩玩,打發或消磨時間;還是對輸贏結果和每局輸贏金額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過此方式博取較大數額的錢財回報。
他同時指出,根據《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要微信紅包群的組織者或參與者是“以營利為目的”,不論是參與人數、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量或規模,還是組織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一定金額,都將涉嫌構成“賭博罪”。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曾杰律師認為,判斷微信紅包接龍違法與否的關鍵在于建群目的和發紅包的方式上。
他對【法問】指出, “建微信群和發紅包的目的,最好不要超過交友、溝通的范圍,如果單純為了賭錢而建立,同時賭資累計數額大大超過了參與成員的正常收入水平,比如法律規定組織3人以上,賭資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極可能視為以營利為目的,涉嫌賭博罪。”
同時,“如果是為了發紅包娛樂,最好不要超過微信原始設計的規則,即在200元限額內,隨機或定額搶紅包,如果額外設計規則,如帶有明顯賭博性質的抽水、設計莊家制度、比大小論輸贏等規則,則極容易涉嫌賭博罪。法律規定,組織三人以上,抽頭漁利達5千以上,行為人就構成賭博罪。”
如果構成犯罪誰將受罰?
陳芝廉律師表示,對于紅包接力群的發起者或組織者來說,如果紅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賭博色彩,那么,該紅包接力群的組織者或發起者,很可能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
不過,對于前述文章的結論,曾杰律師進一步指出,“賭博罪一般只追究組織者和召集者(即微信群主),對于一般參與者往往不以犯罪論處,因此上述法院網文章所述19人都構成犯罪的結論有待商榷。
結合到微信紅包群和近期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關于‘群主責任制’的規定,微信紅包群如果涉賭,一般只對群主和積極參加者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普通參與者一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此外,律師從辯護的角度指出,針對微信紅包接龍賺錢涉賭博的情況是有辯護空間的。
曾杰律師表示,“微信群的聚眾不同于以往傳統的聚眾,傳統的聚眾一般是賭完就散;而微信群一旦建立,一般不會解散群,退群現象也不多,微信群本身活躍度、群成員參與度都有不同,此種特點的不同或許決定了聚眾性質不同,也為辯護律師作無罪、罪輕辯護創造了一定的辯護空間。”
陳芝廉律師提醒大家,“發紅包本是一種傳統習俗,但是借助移動支付卻有淪為‘網絡賭博’工具,對于普通用戶來說,自身要提高風險意識,謹慎參與微信接力紅包玩法。如果被熟人或陌生人拉進搶紅包群,應先確認該群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截取群里涉及賭博的聊天內容作為證據,向公安機關舉報。
同時還要說的是,如果只是朋友間的小額互發,沒有營利性質的,可視為贈予,不涉及違法。”
備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