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投訴難、索賠難一直是旅游活動中最為消費者詬病的問題。當旅游者在旅游途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或發生人身、財產損害,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而消費者要么因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異地他鄉忍氣吞聲了事;要么就是被組團社、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等法律名詞繞得暈頭轉向,找不到索賠對象;一些敢于維權的游客被旅行社單方面拋棄甚至遭遇暴力行為。
10月1日,中國首部《旅游法》正式實施。該法共設10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監督管理、旅游糾紛的處理等內容作了規定。
【旅游法十大維權亮點】
NO.1:景區門票價格上漲
典型案例
云南廖先生:在云南麗江白沙玉湖旅游農民專業合作社,司機自稱為7路公交,誘導游客購買高價“氧氣”租用高價衣服,忽悠游客到虛假景點卻昂貴收費,嚴重敗壞了游客旅游的心情,還耗費了極長的時間。
法規依據:
第四章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NO.2:誘導游客強制購物
典型案例
昆明姜女士:8月1-6號去昆明通過康輝旅行社跟團旅游,跟隨導游進入店鋪鈺滿天下,導游說該店鋪玉器便宜,就買了一個價值29800元的手鐲,承諾是與當地政府合作的公司,三個月內可以退貨。事后找機構鑒定發現,就值2000-3000元,和商家溝通多次,售后先說只有在一個月內才退貨,后商家又說只能換貨。
法規依據:
第四章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NO.3:一日游亂象
典型案例
江蘇蘇州劉先生:十一期間,朋友4人從四川瀘州自駕到廣西北海旅游,期間在同程網上預定了價值28000元4日到潿洲島一日游的套餐,該網地接因未及時告知而行程耽誤。于是與同程網客服聯系,說明情況,提出改簽到5日,但因當日沒有船票而要求全額退票,事后同程網回復先退款2000元現金補償,待解決供應商的問題后再給予賠付。
法規依據:
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NO.4:酒店未達星級或設施陳舊
典型案例
河南鄭州馮女士:10月3日長假報了康輝旅行社的云臺山兩日游。導游服務態度成問題,在半路一個加油站,導游說山上沒吃的,讓我在加油站多買些吃的。結果,上山后發現,山上全是飯店。還有,在云臺山找的家庭賓館根本找不到衛生及其他許可證,拍攝的廚房一角就是佐證。
法規依據:
第四章第五十條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