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林業一定要擦亮眼睛,當心掉進合作(托管)造林的陷阱。近日,重慶市工商局、林業局聯合發布投資風險警示,提醒市民不要盲目投資小心上當受騙。
重慶市工商、林業兩部門聯合發布的投資風險警示稱,2005年以來,重慶市陸續出現了一些公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現象,其運作方式是公司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以高于成本價格十數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投資者再將林木委托給公司經營,同時,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回報及其保障措施。這一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吸引一些市民盲目投資。這種投資存在著巨大的風險,特向廣大市民發布相關警示。
●托管造林公司向投資者承諾高額回報,有的甚至承諾年回報率高達30%以上,這種宣傳和承諾不符合實際。由于林木生長周期長,受市場價格、政策及自然因素的影響,投資林業的經濟效益難以準確預測。同時,對收益保底承諾要謹慎對待,托管造林公司運作涉及市場和公司運作、公司誠信度等,投資回報能否真正兌現,收益能否保底,投資者一定要多方咨詢,謹慎對待,規避風險。
●《林權證》不等于采伐證。《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但《林權證》不等于采伐證,更不是投資造林收益的保險證,持證人要采伐林木必須辦理采伐許可證。
●應謹慎審查投資對象的法律主體資格及宣傳內容。市民參與投資造林活動要向相關專家或部門做全面咨詢,應當審查投資對象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經營主體是否合法。為吸引市民投資參與合作造林,托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上往往主要突出以下內容,第一,宣傳合作(托管)造林是響應國家有關政策的新模式;第二,承諾投資參與造林后,可以為投資人申請辦理林權證和采伐證,保證林木歸投資者所有;第三,大肆宣傳投資會在幾年后有高額回報,并以已經投保來強調投資的安全性;第四,宣傳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額控制;第五,宣傳林權可以抵押貸款,轉讓變現。對公司的這些宣傳也要謹慎對待。
●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都可以進行抵押。抵押是一種雙方合意的民事行為,是否能夠實現抵押,應由抵押人和抵押權利人雙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須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登記后,方能產生法律效力。由于國家對林木采伐實行限額管理制度,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貸款,金融企業是否受理,取決于金融企業的意愿。
●重視實地查看,防止遭受蒙蔽。投資者應盡可能到現場查看林木和林地邊界,避免“兩頭不見面”等現象。另外,托管造林公司并非林業主管部門的下屬單位,與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沒有直接關系,按照國家林業局的相關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參與托管造林。
●簽訂合同細審內容。仔細審查合同中有關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發生合同糾紛時的解決辦法等內容,以及是否有不公平的單方免責條款,如,托管造林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合同,將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轉移給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來承擔,是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