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昨日關于信用卡刷卡購物后退款難的報道見報后,有讀者向記者反映,相比信用卡一次性刷卡后的退款難,采用信用卡分期付款購物,要退款更是難上加難。
成都商報記者調查發現,對于已經收取的手續費,幾乎所有銀行均表示不會退還,超過7成的銀行甚至表示,對于按月分期支付的手續費,即使提前終止了分期付款業務,消費者依然要每月繼續“被收取”終止業務之后的手續費。
平白無故賠了幾百元
昨日,市民陳先生向成都商報記者反映,一個多月前,他在購物網站上的一位同城賣家處購買了一款智能手機。但使用了近一個月后,陳先生發現手機存在質量問題,極易死機。陳先生與賣家進行了溝通,賣家同意退貨,但退款卻出現了問題。
賣家告訴陳先生,陳先生選擇的是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如果要退款,就需要提前終止分期付款業務。而由于這個業務是陳先生和銀行之間的協議,因此必須由陳先生自己去銀行辦理提前還款和終止分期付款后,三方才能結束交易,陳先生也才能拿到貨款。
陳先生隨即咨詢了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的招商銀行。該行信用卡中心相關人士表示,需提供商家的退貨證明,銀行審核后會在一定期限內為其退款。“工作人員說,退款的周期可能會超過一個月。”陳先生說,在此期間他仍需繼續按分期付款協議還款,否則可能產生相應的利息。
銀行在審核通過了退貨單并確認商家將貨款打回銀行后,將告訴陳先生,他之前選擇分期付款時一次性扣除的12期手續費不能退還。陳先生一下子傻了眼,來來回回跑了好幾趟不算,還平白無故賠了幾百塊,“要知道,12期的手續費有500多元呀!”
已收取的手續費概不退還
只退貨款,不退手續費的做法是單個銀行的行為,還是業內普遍做法?昨日,成都商報記者以客戶的身份撥打了7家商業銀行的客服電話進行了解,得到的答案讓人吃驚。
記者發現,分期付款業務有兩種手續費收取方式,一種是一次性支付,即消費者在選擇分期付款的時候,首期貨款以及分期手續費一次性付掉。另一種是按月支付,即手續費隨每月的分期款一起支付。
然而,不管是采用一次性收費還是分期收取手續費,工行、建行、交行、農行、興業、中信和光大7家銀行均明確表示,客戶辦理提前終止分期付款,需在下一個還款期當日,一次性還清賬戶的所有余額。而業務終止后,對于已經收取的手續費,銀行均不退還給消費者。
交易終止 手續費繼續收
超過7成的銀行不僅不退還已繳納的手續費,甚至,還要求消費者在提前終止分期付款后,繼續按月繳納手續費。
建行客服人員說,按照銀行的規定,“如果你申請了12個月的分期,即使在第2個月就提前終止了,但往后10期的手續費依然要按月支付”。
提前終止分期付款后依然收取手續費的并非只此一家。交行、建行均表示,即便取消了分期還款業務,消費者也需要繼續按月繳納分期付款手續費,手續費費率約為0.6%。興業銀行和工商銀行則表示,消費者在取消業務時,需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手續費,只有這樣才能申請終止業務,一般來說,12期的分期付款手續費約為7.2%。
7家銀行里,僅農行和光大銀行明確表示,終止分期付款后,消費者不再需要支付手續費。中信銀行客服人員透露說,雖然銀行規定了此后的手續費依然需要繳納,但客戶可以向銀行提出免款申請,一旦申請成功,也可不必繳納此后各月的手續費。 成都商報記者 田園
律師說法
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手續費
對于銀行不退還分期付款手續費的行為,泰和泰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認為,從法律上來說,銀行的做法不合法。該律師表示,根據《消法》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與賣場達成退貨協議的同時,銀行、賣場和消費者三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也一并解除了。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消費者有權要求返還價款以及手續費。
此外,如果消費者的退貨原因是商品質量問題,那么過錯在商家。因此商家不但應全額退款,還應當承擔這個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手續費當然也應由商家承擔。如果商場和銀行拒絕返還,建議消費者向消協投訴,或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