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逾期卻無法追究開發商責任?近日,西區星湖華苑多名業主向本報反映,開發商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逾期辦理房產證,在其擬定的“補償”條約中,對其中的“免除逾期責任”規定并未作出提醒和解釋,導致不少業主在不清楚風險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而無法追究房地產商責任。據了解,星湖華苑一、二、三期樓盤都未能如期辦理房產證,涉事業主超過500戶。
3期樓盤房產證全部逾期辦理
按照星湖華苑很多業主的說法,若不是三期業主胡先生在去年4月份的一筆狀書,星湖華苑的開發商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或許“都意識不到房產證已經逾期了”。
胡先生于2008年年末購買了位于西區沙朗市場附近的星湖華苑小區,根據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需于簽訂合同之日起700天內將房產證辦理妥當。
但直至2011年3月,胡先生仍未得到任何關于房產證的答復。2011年4月,胡先生就房產證逾期事宜將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于同年6月勝訴,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被強制執行支付業主1%違約金。
隨即,很多業主開始意識到這一問題,開始向開發商追究房產證逾期一事。但一、二期業主遭遇到了他們始料不及的尷尬:由于該部分樓盤于2006年、2007年前后售罄,業主皆已錯過了有效訴訟期,無法向開發商追究責任。
2011年下半年,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就逾期辦證賠償事宜提出了“贈送半年物業管理費”方案。但多名三期業主向記者反映,事后才意識到事情并非“補償”如此簡單。
業主:開發商“免責”合同未盡提醒義務
星湖華苑三期業主曹先生于2008年購買了其中一套單位,2011年8月前后,他被通知前往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售樓部簽訂一份關于逾期辦證的補償《確認書》�!八麄冎皇钦f因為房產證逾期辦理,為了表示歉意送我們半年的物業管理費用�!辈芟壬f。
記者了解到,由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擬定的《確認書》表明,乙方(業主)向甲方(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所購的星湖華苑因逾期辦證,甲方特向乙方作如下補償:贈送乙方共計六個月物業管理費;而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隨后,星湖華苑房產證開始陸續發放。此時業主發現房屋面積普遍存在面積差問題,有數十戶業主需要向開發商補繳3000元—6000元不等的面積差額。此時,開發商提出,涉事業主可通過將逾期補償與面積差補償“對沖”的方式,但此方法只適用于并未簽訂《確認書》的業主。
但星湖華苑三期的多名業主向記者反映,當初簽訂該合同時,開發商并未向業主就此項內容作出解釋和強調。
開發商:“條款都是業主自愿簽訂的”
一名自稱為新長江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的楊姓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對于房產證逾期一事,該負責人表示確有此事,開發商也根據相關合同規定對業主進行了“贈送半年物業管理費”的補償。
而對于業主所反映的在簽訂《確認書》時開發商并未對“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逾期辦理業主房產證的違約責任”這一免責條款進行解釋這一行為,該負責人則表示,因為條款“白字黑字寫得很清楚”,相信業主都是確認后才簽訂的,因此不存在是否存在特別提醒的問題。她還表示,既然已經簽訂合同,業主必須遵守條約規定。“那總不能說他們沒有看清楚,這條就不算數了吧?”她說。
記者就星湖華苑開發商《確認書》“免責”條款一事咨詢了司法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白鳛殚_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對于單方免除自身責任、義務的條款,開發商應該向乙方提醒注意,并對此條款所造成的后果進行解釋。”他說。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