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意見】
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負有妥善保管產品、保證維修質量的義務。因保管或者維修不當,造成產品及相關數據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失賠償額不僅包括因維修產品損壞、數據丟失所實際產生的損失,還包括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可預見或應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蘋果公司的有關規定,自行限定了維修損害賠償的范圍和金額,減輕和免除了經營者的賠償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法》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二百六十三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五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薄�
- 1
- 2
- 3
- 4
- 5
- 上一頁
-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