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最終解釋權歸商家13日終結
■違法者,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處罰
■或糾正或不理,杭州商家反應不一
□本報記者 高麗莎
早報訊 本店享有最終解釋權、本店保留隨時修正或停用之優惠權利……生活中,消費者經常會碰到商家各種“霸王條款”,一旦遇到消費糾紛時,總是處于弱勢。
不過,“霸王條款”囂張的日子就要到頭了。13日,由工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將正式實施。從此,被商家當作“免死金牌”的各種“霸王條款”將被明確認定為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對霸王條款戴上了“緊箍咒”,商家反應如何?記者采訪發現,不少商家已經開始警覺。不過也有商家表示影響不大。
杭城商家反應不一
“寫最終解釋權是違法行為呀?那我通知法律部門的同事。”一聽說相應條款涉嫌違法行為,杭州一超市負責人緊張了起來,連忙讓法律部門同事積極遵照新規定,避免消費糾紛。
“我們寫上最終解釋權歸本店,主要是給自己留條后路。”杭城一家螃蟹店老板直言,在制作螃蟹券的時候,怕考慮不周到,為了避免一些糾紛,所以才寫上。
《辦法》實施會不會對這些消費卡帶來影響?一些商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影響應該不大。螃蟹店老板說,自己的券主要是存在消費期限問題。但事實上,他們都已延長了使用期限,去年、前年的券今年都可以用。
杭州市12315消費維權申訴中心負責人胡永海說,“霸王條款”在消費維權中是比較多見的,比如酒店里加收開瓶費、消費卡上規定使用期限,有的甚至一句話就規避掉事后的所有責任。這些行為都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或者知情權,導致消費者處于弱勢。以往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沒有一個明確的條款可以依據,大多只能協調。《辦法》出臺后,老百姓維護利益有了依據。
十張消費卡七張含“霸王條款”
消費者身邊的“霸王條款”有多少?昨日,記者從三位朋友身上共借到了十張各種消費卡。這些消費卡分屬杭州的百貨公司、餐飲店、螃蟹店、冰激凌店、書店等。
翻開消費卡的背面,仔細查看使用細則,總可以在最后一款會發現“本卡(券)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所有”的字樣。有的則標注“持卡人須按照本公司有關規定使用”。一張食品店的消費卡還明目張膽地寫著“本店保留隨時修正或停用之優惠權利”,霸道之意可見一斑。
“有些消費卡寫著規定必須在一個期限內使用掉,但像冰激凌這種商品,冬天幾乎不會去吃。那不就是縮短了這張卡的消費時間?”一位持卡人對“霸王條款”表示不滿。
前段時間,杭州市民陳先生因為手中的大米券過期了,商家拒絕給他兌換大米,一氣之下投訴到杭州市消保委。“這個券有寫三個月之內使用掉。但之前店家跟我說今年都可以用的,等三個月之后我去用又說過期不能使用,怎樣都是商家說了算。”面對享有最終解釋權的商家,陳先生顯得很無奈。
違法者最高處罰3萬元
最終解釋權、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越來越多的霸王條款侵入到生活中,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總處于弱勢的一方。還好,“霸王條款”囂張的日子就要到頭了。后天,工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要正式實施了。
記者看到,《辦法》對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包括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等。
之前有商家在消費卡上提示:“本店保留隨時修正或停用之優惠權利”。也就是說,商家隨時可以停止使用消費卡。那么,如果停用,必然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當《辦法》實行后,這一明顯“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行為也就是違法行為了。
另外,按照《辦法》規定,經營者也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請求支付違約金、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一些商家在銷售消費券時,在消費券上限制使用期限,一旦過期,就作廢。這種做法就是“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而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所以也是違法的。
對于違反《辦法》的商家,工商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