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得當地政府30萬元財政補貼的溫州元川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卻因“違法”遭浙江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三部門強拆。合作社不服上訴到當地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蒼南三部門拆除行為違法,然而,贏了官司的豬場老板張千居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豬場被拆后經濟損失慘重,債主紛紛上門,他多次和當地政府交涉,事情至今未能解決。
溫州元川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8月,起初由張千居、張娟蕉、黃秀球、張義川、張年霞五位自然人發起,目前發展社員63名。
溫州元川合作社提供的一份蒼南縣畜禽養殖業(新、擴、改建)建廠審核表顯示,2008年1月1日,蒼南縣鳳山生態農業畜牧養殖合作社、蒼南虎穴養殖專業合作社、溫州孝陽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溫州元川合作社前身)曾向村、鄉鎮、畜牧局、農業局遞交申請,報表標注的單位負責人為張千居。村委會意見:“情況屬實請審批”,鄉鎮意見:“同意申請上報”,畜牧科和動檢科進行了現場審核、畜牧獸醫部門意見:“根據該合作社飼養規模建議其第一期建設用地10畝,同意上報。”農業局審核意見:“同意第一期飼養建設用地10畝。”
溫州元川合作社自建成以來多次獲得溫州市示范合作社、健康養殖示范場、縣級百龍工程農業龍頭企業、縣級規范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榮譽。
合作社成立初期,相關部門批準的10畝土地只有4畝建有豬舍。2013年為了擴大養殖規模,實現5000頭的生產目標,根據溫州市農綜辦和蒼南縣農綜辦領導視察時提出的擴建要求,項目申報核準后,溫州元川合作社向蒼南縣農商銀行貸款120萬元投入基建,在閑置的三畝土地上擴建三幢豬舍。擴建項目獲得財政補助款30萬元,擴建項目在2015年,經市、縣農綜辦驗收通過。
2014年,溫州元川合作社為了引進良種四環豬及有關科技培育技術又向蒼南聯信小額貸款公司貸款150萬。然而,新建的豬舍還未投入使用,2015年11月13日,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聯合下發通知,稱溫州元川合作社未經批準,擅自在灣旦村村委會左側違章加建三幢養豬圈,已違反我國土地管理及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要求溫州元川合作社11月16日前自行騰空并拆除建筑物。否則。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處罰并執行強制拆除。
2015年11月24日,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三家單位組織上百人將新建的三幢豬舍拆除。
張千居告訴記者,豬舍拆除時由于種豬受到驚嚇,有十幾頭種豬突然死亡,也有種豬出現流產,給豬場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張千居的長子張義森由于為溫州元川合作社的貸款提供擔保,其任靈溪新居民管理所所長的職務被免職,工資卡被凍結。次子張義標也因為討債,引發了一起聚眾斗毆案,被判聚眾斗毆罪入獄。
2016年3月9日,溫州元川合作社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月6日,蒼南縣人民法院下達(2016)浙0327行初16號行政判決書,確認被告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11月13日強行拆除靈溪鎮鳳池灣旦村辦公樓旁三幢豬舍的行政行為違法。
5月21日,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6年12月26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拆除涉案建筑物,缺乏職權依據,程序違法。溫州元川合作社請求確認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判結果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但原判理由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溫州元川合作社提供的一審的行政判決書首頁有新任蘭姓鎮長的一條文字批示,“請鄭都副鎮長本著扶持支持農業產業角度出發,進行協商解決,盡量給予照顧,提出解決方案。”但是,截止目前問題仍未解決。
2017年2月20日,溫州元川合作社就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亂作為問題向蒼南縣紀委進行了反映,蒼南縣紀委還未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