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受托人“背叛”,王廣宇支付7664萬2年多拿不到股權
通過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相關判決,可以還原出王廣宇一波三折的股權收購過程:
2011年11月7日,融金置業、王偉宇分別與鄭國富簽訂《委托收購股權協議》,委托好易家公司股東之一鄭國富代為收購好易家公司股東股權,傭金3000萬元。協議明確,收購款項由融金公司提供,王偉宇為本次股權收購的融金置業經辦人。之后,他們又簽訂補充協議,增加王廣宇為股權收購的委托人。
2011年11月6日、7日,鄭國富與好易家公司30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2月5日期間,融金公司通過王偉宇個人賬戶分次向好易家公司30名簽約股東支付了股權轉讓款或信譽金共計7664萬元。
不過,眾股東沒有依照約定辦理股權過戶手續,鄭國富卻當上了好易定的法人代表、董事長和總經理。
2014年8月,融金公司向鄭國富發出最后通牒,要求立即辦理股權過戶。2014年9月2日,王廣宇與鄭國富簽訂《協議書》約定,在2014年9月5日之前將鄭州好易家商貿有限公司全部股權過戶至王廣宇名下。但是,一周后,鄭國富沒有依約行事,反而擬將股份轉給第三方,并著手實施。
定論:王廣宇的股權收購行為有效,28名股東股權被法院強制過戶
據法院生效判決顯示,2014年8月26日好易家公司股東會決議顯示,好易家公司16名股東同意將股權轉讓給王廣宇。但是,在鄭國富與第三方出具收購承諾書之后,這些股權也不再轉讓給王廣宇。
2014年10月17日,眼見事態失控的融金置業將28名好易家公司原股東訴至金水區法院,請求他們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給原告。之后,該院作出判決,支持融金置業的訴訟請求。28名股東不服該院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5年10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2月12日,經法院強制執行,28名股東與融金置業完成了股權過戶。由此,王廣宇控制的融金置業取得了好易家近七成股權。
這28份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了如下事實:收購股權的款項是由王廣宇出資的;王廣宇是股權收購的委托人,而非他人;原股東已經喪失優先收購權,對外轉讓股權的行為均合法有效;原股東有義務辦理股權過戶給王廣宇的手續。
至此,好易家股權收購案一波三折之后,終于有了定論。但是,融金置業至今無法進駐企業。
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王殿學律師認為,現在與好易家無關的社會閑散人員在沒有授權的情形下占據公司是非法的,是嚴重侵犯好易家公司的利益。融金置業作為好易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其完全有權對好易家公司行使管理權和控制權。好易家公司所在地的政府職能部門,包括公安、稅務、工商等應積極履行法定行政職責,努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護投資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盡早讓融金置業參與到好易家公司的實際經營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