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條例提出,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期滿后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違規上路行駛的,處以1000元罰款。
條例規定,北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制度。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北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條例提出,電動自行車經登記,取得北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上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在產品目錄內且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場登記并免費發放行駛證、號牌。條例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也需登記。
對于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將發放臨時牌照,并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針對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過快帶來的安全隱患,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今年3月介紹,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北京市超標電動自行車達300多萬輛,占電動自行車總數的80%。
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辦法由北京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交管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市政府批準。
此外,條例規定,滑板車、自平衡車等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違者處以200元罰款。
條例自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