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3.15消費者權益日”的臨近,各類有關于質量安全的消費問題再次成為消費者及整個市場關注的焦點。近日,記者接到家住北京市海淀區消費者蘇女士的投訴。蘇女士表示,自己發現經常下單的美團外賣店鋪中,存在已經被命令禁止的“幽靈餐廳”,而身邊多位同事親友也表示,很多外賣餐廳的實體店鋪中也存在無證經營、套證經營、衛生堪憂等問題。
消費者 “商場餐廳”成“幽靈店鋪”
何為“幽靈餐廳”?所謂“幽靈餐廳”是指根據網絡或外賣平臺上標注的地址,在線下卻并不存在實體店。記者了解到,隨著外賣送餐市場近年來的迅猛發展,早在2016年,存在極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幽靈餐廳”就已經被大量媒體曝光,更引來整個外賣行業和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而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銅仁市萬山區萬山鎮電子商務服務中心負責人華茜更建議,應當嚴格禁止家庭私廚以及沒有實體店的從事網絡外賣,嚴肅查處網絡外賣訂餐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記者看到,此條建議引起廣泛關注并登上微博熱搜榜單。
據消費者蘇女士介紹,由于工作需求,她經常通過外賣軟件叫餐解決午餐問題。而不久前,蘇女士打算和同事去一家經常在線上光顧的名為“麻辣小龍蝦”的餐廳就餐,按照餐廳地址卻并未找到該餐廳。“這家店在美團外賣上的地址是海淀區復興門大街15號長安商場5層,商場內的餐廳一般給人的感覺還是挺干凈靠譜的,可轉了好幾圈根本沒有。一打聽我才意識到,自己是遇到傳說中的‘幽靈店鋪’了。之后我就特別留意了幾家常點外賣的餐廳,結果想象中的正規餐廳大多都是藏匿在美食城甚至是居民區的小門臉,有的沒招牌,有的連基本的營業許可都沒有,衛生狀況就更別說了。”蘇女士表示,自己正在備孕期,想到長時間來自己吃到的多數午餐竟來源于此,感覺十分氣憤。
走訪 幽靈餐廳猶存 違規經營普遍
3月9日到11日,記者根據投訴者蘇女士的描述,走訪了北京市海淀區、朝陽區、豐臺區多家外賣平臺的熱門餐廳,并對線上店鋪信息和線下實體店鋪情況進行對比。經對比記者發現,除了蘇女士投訴的海淀區外賣店鋪“麻辣小龍蝦”未找到實體店外,位于朝陽區的多家店鋪也存在違法違規經營等問題。
“大蝦來了”外賣餐廳實地走訪變咖啡餐廳
在美團外賣平臺上一家名為“大蝦來了 麻辣小龍蝦”的店鋪,在點餐頁面顯示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百子灣路32號院4號樓1層,但記者在附近卻僅看到一家咖啡廳,詢問咖啡廳店員,告知他們與網上的麻辣小龍蝦餐館沒有任何關系。平臺上名為“四元麻辣小龍蝦”的餐廳在美團外賣上實體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鄉西柳巷28號,但記者走訪同樣發現,該地址并無此店,且地址處于城中村,正在進行拆遷,周邊環境極差。隨后,記者隨機對周圍的居民進行采訪,一位周姓男子表示,這里經常會有外賣車輛到附近取餐,更表示曾碰到過外賣騎手向自己咨詢取餐地點的情況。
在北京市豐臺區域的餐廳中,“幽靈餐廳”也在“出沒”。在美團外賣上顯示地位為北京市豐臺區東羅園48號的 “蝦客坊”小龍蝦外賣餐廳,記者在實際地址中多方詢問,并未找到該店鋪,附近盡管有餐飲經營,但并無餐廳招牌且大門緊閉,敲門無人響應。另一家線上顯示地址為豐臺區太平橋456號的宵耶夜宵(西客站店),在實際地址中記者也沒有找到餐廳店鋪。
“蝦客坊”小龍蝦外賣餐廳實際地址尋不到蹤影
記者注意到,此前就有媒體曾對美團外賣平臺存在的問題餐廳進行過報道,報道中“騎手坦言假地址多”“僅楊國福麻辣燙就有26家店存在假證、套證、信息不全”等問題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而從事餐飲經營的餐廳經理田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對于大量入駐的商家和整個外賣行業而言,清除違法違規商家對有序經營者無疑是利好,“沒店面沒執照的商家,用低價低質惡意競爭,我們這些正規餐廳沒法比,更重要的是消費者健康受到傷害”,這位經營者表示,“但從近年來整個行業看來,平臺的餐廳管理已經逐步完善和規范,以前經常有人想要掛靠到我們門店做外賣,現在基本上沒人問了。”
外賣平臺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此外,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也明確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網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等。記者了解到,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北京市食藥監局有關部門正在對網餐平臺履行資質審查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如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將依法予以立案查處。
“作為消費者,我們不知道平臺上的每家餐廳、店鋪的具體情況,只能根據頁面顯示作為獲取信息的唯一途徑,但這些問題餐廳、幽靈店鋪問題確實有很大的風險,”消費者張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希望提供外賣服務的平臺能夠從源頭對此把好關,不要讓不符合要求的商家入駐。
對于外賣平臺對商家的監管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圣。李圣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在蘇女士的投訴問題中,如果美團外賣明知平臺食品提供企業不具有相應資質或條件,但仍為其提供相應網絡服務,對外虛假宣傳,受害人不僅可以要求商家,也有權要求美團外賣平臺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