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浙江溫嶺槽罐車爆炸的慘痛事件讓人記憶猶新、心有余悸。它再一次提醒我們公路安全的保證已經迫在眉睫,需我們以百倍的重視和努力去消除一切安全隱患。把高速公路建在一個距離廠房不到5米距離的地方,怎么看,都有點把安全當兒戲。甚至于,即便有地方政府和地方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質疑和否定,高速公路建設方卻仍堅稱“無隱患”。這樣的一幕,就發生在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鄭山街道宅子村。這也不僅讓人疑惑:建設方和業主方,何以如此“硬氣”?
驚人現狀
隱患重重,危險多多
(高速公路路基距離廠房僅隔一條不到一米寬的小水溝。)
(5米之外的高速公路是否會是一個噩夢?)
(一溝之隔的高速公路,誰來保證“我”的安全?)
“2018年10月1日,羅嵐高速公路正式開工,其中有段路途經過臨沭縣沭興包裝廠、臨沭縣葫蘆園養殖專業合作社、臨沭縣故鄉園餐飲中心三家企業,不管是設計方、業主單位還是施工方,根本不顧及設計、施工路段距離本人三家企業廠房太近的客觀事實,強行近距離建設,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相差甚遠,給本人的廠房及在三家企業從業的員工、客人帶來嚴重的安全威脅。”上述三家企業的法人代表許保剛如是說。據了解,許保剛的三家企業總建筑面積約1100平方米,總占地面積約2640平方米,而羅嵐高速太距離廠房最遠距離不到20米,最近距離甚至只有區區5米,而且同時高速路面高于廠屋頂有1米多,存在極大安全隱患。“高速路上車輛失控沖出車道的事情不是沒發生過,我們每個人都不敢去想哪天這樣的事會不會發生在我們的頭上!”如此近距離的高速公路,讓許保剛和他的職工都不敢去想象那些可怕的場景。
“從他們開始施工起,我們就一直在和高速公路的業主方、施工方交涉,也多次和我們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也多次告知對方這樣的建設不合理,但他們都置若罔聞,不以為然,每次都以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為由加以搪塞、拒絕,并堅持按他們的設計施工。我們實在不知道該怎么辦了,甚至連我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都不知道怎么說服他們。”許保剛非常無奈地說。
艱難維權
施工方態度強硬,地方政府無奈
嚴重的安全隱患,讓許寶剛非常憂慮,多次和高速公路業主方和施工方交涉未果后,他試圖尋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幫助”。2020年,許寶剛多次致電山東齊魯交通臨沭縣項目部黃經理、山東齊魯交通臨沭縣的王主任,希望他們給個解決方案。“他們都叫我直接找負責拆遷工作的齊魯交通拆遷辦負責人周偉,但周偉不是說沒有時間,就是說他不知道國家有什么規定,始終堅稱沒有安全隱患。”說起和業主方、施工方的交涉過程和結果,許寶剛氣不打一出,“這完全就是踢皮球、打太極!怎么能這樣呢?要知道高速公路比我廠房還高,而且就高出一米啊!那萬一車失控沖出來,不就沖到我廠房頂上了?這還不是嚴重的安全隱患嗎?那他們認為什么才是‘安全隱患’?” 許寶剛非常不解。
(大門緊閉的項目建設辦公室)
5月8日,萬般無奈之下的許寶剛找到臨沭縣縣長助理劉加和,向縣領導反映這一情況。劉助理了解情況后,立即找臨沭縣公路局分管科長楊云鵬去和支魯交通協商,同時又和齊魯交通設計院以及中鐵十四局一同協商解決辦法。在地方政府的協調下,齊魯交通拆遷辦負責人周偉和設計院的人才去實地考察,劉加和助理、楊云鵬科長和中鐵十四局的現場負責人也同時抵達現場進行實地調研。通過現場查看,劉加和助理、楊云鵬科長和中鐵十四局的現場負責人一致認為認為廠房確實距高速公路太近了,存在很大安全隱患,并向但齊魯交通拆遷辦負責人周偉明確提出這一問題,但周偉再次堅持沒有任何安全隱患。
5月20日,縣長助理劉加和再次找楊云鵬科長處理此事。6月5日,楊云鵬陪同拆遷辦的周偉及幾家相關的機構一同前往實地考察。但是,至今仍然沒有說法。“地方政府和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這件事上客觀地說是非常重視的,而且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們非常感激。但為什么業主方和施工方如此強硬,就是不采納大家的意見,還要繼續強行施工,我們非常不解!”
如今,在許保剛廠房的附近,每天,還是機械的轟鳴聲;路,也在一天天成型、延伸。許保剛和他的員工們,每天都在度日如年……
法規解讀
明文規定“它”不合法!
“公路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即在公路投建之前,需先對項目相應范圍內的土地進行征收,由建設方取得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再進行公路建設,這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確要求。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北京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霍志劍曾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位于公路用地范圍的土地、房屋等,需依法進行征拆,給予合法補償。
《公路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G B04-2010)6.2.3條,結合工程條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調整公路線位,減緩公路交通噪聲影響。公路中心線距居民聚居區宜大于100m,距醫院、療養院、學校宜大于200m。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路建成投用后,會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問題,即公路兩側對建筑物和構筑物建設進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暢通的區域,對該區域內的地上物實施控制,但法律法規對所屬土地性質卻未加以限制。
如果控制區內原有的合法建筑物對出行安全和公路暢通造成影響的,也應納入征拆范圍。
《山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各五十米,立交橋匝道、高速公路連接線兩側、收費站周圍各一百米范田內均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
該《條例》同時明確規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后,報經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霍志劍認為:如果居民住宅在先,公路建設在后,因公路項目的運營給周邊原住民侵害的,如果噪聲污染、振動影響、財產損害(建筑物質量受損)等,無論距離遠近,只有證據證明存在明確的損害后果,且法律上因果關系成立的,侵權責任即成立,責任主體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權大法大
百姓合法權益豈容踐踏?
如今,因為施工,不僅已對許保剛廠房周邊造成極大的環境污染(噪音、灰塵等等),嚴重影響了三企業的正常運營,更給企業員工、客戶造成極大心理壓力,員工辭職現象屢屢發生,客戶流量也極具降低。
眼看著員工一天天的減少,眼瞅著客戶流量的一天天“縮水”,許保剛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卻又無力改變什么!這種強烈的無助、無力感,讓他夜不能寐、茶飯不思。
“民不可欺。”這是千年來眾所周知的一個道理。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他盡著他的本分,更始終聽從著黨和政府的號召和部署,勤勉持家、努力致富。但有些部門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確實太傷“老百姓”的心和對黨、對政府的信任和感情。難道,在某些部門、某些領導的眼里,老百姓就真的是“手無縛雞之力”,可任意蹂躪嗎?就本事件而言,存在很多疑點。如,這個設計方案究竟是怎么通過的?設計和施工前,究竟有沒有現場勘察或認真勘察過?為什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他們面前就“不靈”了?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或者,是利大還是法大?太多不解,靜待有關方面釋疑。(法治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