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假冒偽劣食品如何索賠?電商平臺標注“自營”的食品出問題,誰來賠償?免費餐食出問題,就可以免責?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
昨天(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上述問題作出回應。該解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來看要點梳理
▶ 提供免費餐食,安全責任不能免
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 “自營”食品出問題,電商平臺要賠償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 消費者有權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
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 明知食品不符標準仍銷售將被嚴懲
解釋用列舉的方式明確,哪些情形屬于經營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仍然銷售,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
▶ 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
不合格食品沒吃出毛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嗎?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
▶ 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
針對“黑作坊”生產三無產品,解釋明確: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經營者不愿、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
▶ 食品必須清晰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
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進口食品應符合本地食品安全標準
如果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 食品不合格生產者、經營者不得推諉責任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訴請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