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電商是基于社交媒介功能,建立在社交關系基礎上,通過社交活動、內容分享等方式低成本獲取流量,最終實現商業變現的創新型電商模式,主要包括拼購、分銷、內部分享、社區團購等形式,昆山推行的新零售社交電商屬于優化升級版的聯創分銷。
我國早期發展的一些會員制社交電商平臺,分銷模式與傳銷的界線較為模糊,不少平臺在經營中曾因涉及傳銷被罰款或封禁。但隨著行業的深度發展和法規的逐步完善,加之部分先行平臺已上市和計劃上市,對合規經營重視程度明顯增加,平臺在準入門檻和獎勵機制等方面都進行了修正,努力厘清擺脫與傳銷的關系。
當下,社交電商平臺規避分銷涉傳風險,降低激勵層級,完善管控制度,致力向合規化轉型,更加專注帶貨與管理能力,拉動內銷經濟發展貢獻突出,已得到各級政府普遍重視。伴隨政策法規及行業準則的逐步規范,經營模式正向合法高質方向優化。
昆山新零售社交電商的實踐現狀
昆山推行的新零售社交電商,實行品牌商品批零分銷模式,以實體門店和微商團隊為載體,由品牌方面向全國招募分銷商,再由分銷商在其消費者中培育銷售商,實施“一對一”分銷和“一帶多”培育,共同構成市場渠道,完整體現“銷售營利、經銷自由、退換保質、售后跟蹤、終端可溯、維權速達”的業態屬性,具體情況如下:
理念端正。品牌經營方屬于擁有明星IP(知識產權)或產品地理優勢的經營者,自建網站推廣產品,通過微商團隊加盟,建立線下營銷客戶端,拓展商品流通渠道,獲取商業利潤。營銷模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本意,不侵犯消費者權益、不危害社會、可促進就業和助力經濟發展,可善意突破法律法規的形式要件框架,經營從構建渠道開始,拓展靠廣告拉動和銷售網絡聚合。
控面固化。昆山社交電商推送的品牌產品經營方,僅招募培育分銷商推行分銷權制,分銷商通過社交發展銷售商。品牌經營方組織品牌產品研發、負責大型商演推廣以及業務培訓,分銷商組織銷售商和消費者參加產品購銷體驗分享,銷售商在分銷商的控管下開展業務。品牌商與分銷商、分銷商與銷售商,經營從屬均各自定格在一個營銷控面,在同一品牌影響下,各自經營,依法作為。
收益合理。結合商業慣例,昆山社交電商推送的商品生產成本為市場批發價的25%左右,其余成本包含品牌價值、市場推廣、人員工資和管銷費用,商業利潤在20%左右(稅前),商品批發銷售價格合理。營銷中出現的復購利潤分配,對品牌商和經銷商是利潤的再次分配,復購是經銷商完成銷售,消費者完成消費后的自然行為。
體系健全。昆山新零售社交電商業態注重整體供應鏈建設,積極構建從產源到運輸再到售后全流程優質供應鏈。經營平臺供應鏈分為前端的產源、中端的物流運輸及運營和終端的售后保障。在貨源端,平臺方通過品牌打造、產地遴選、工廠合作,為消費者提供極致性價比的商品;在運輸端,通過聚集優秀的物流服務商,建立智慧供應鏈聯盟,在智能倉配、產地直供、物流客服、退款售后、逆向物流、物流時效等六方面實現全面升級。
架構良性。品牌方通過直接招募和培育招募等方式發展分銷商,給到分銷商的利益是進貨享受折讓,通過幫助品牌方培育分銷商分享復購產品利潤;分銷商以同樣方式發展自己的銷售商,提升經銷商營利和推廣欲望,達到推廣擴大產品銷售和建立品牌美譽度的目的。品牌商擁有穩定寬廣的營銷網絡和市場份額,經銷商能依靠品牌美譽度推銷產品獲取收益,消費者除了享受消費帶來的滿足,還可有條件地參與營銷,爭取就業機會,增加個人收入,實現良性互動。
綜上,昆山推行的新零售社交電商模式是良性可持續的銷售業,關乎產品屬性、消費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繁榮、增加就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新業態所聚焦的營銷人群是對商品有理解、有經營欲望和能力、能慢慢推動商品流通并實現自我營利的個體自由業者(具備經營資格、專業知識并懂得分享的個體),容納的是擁有品牌影響力和上述業態屬性的經營群體。
昆山新零售社交電商有別于傳銷而存在
當前由于傳銷活動的存在造成了社會危害,以致監管層和普通群眾在面對新經濟業態時,持審慎和否定的、迷茫的居多,一定程度阻礙了新零售經濟的發展。《禁止傳銷條例》立法目的明確:“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歸納涉及傳銷的三個行為特征,即“收取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三個定性特征是識別傳銷的一種手段,并不代表有上述特征就一定是傳銷行為,必須結合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看其有無欺詐行為、有無侵害合法權益、有無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有無影響社會穩定。如果對一個商業行為定性為違法行為,首先應看其經營的可持續性,其次應有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昆山社交電商業態具備以下區別屬性:
商業目的直接明確。昆山新零售社交電商業態倡導的是,平臺商、平臺商所屬的聯創分銷商以及聯創分銷商所屬的戰略經銷商,這三者均是以商品銷售營利為目的,通過品牌商媒體廣告投入、舉辦會銷活動和各自投入居間服務推廣費用為手段,打造各自的營銷網絡渠道,具有引流獲客的商業行為屬性。而傳銷其本身并不關心商品交易本身是否真實、是否符合商業邏輯,是否合乎交易規范。
品牌推廣和市場公允充分體現。昆山新零售社交電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能夠通過淘寶天貓、京東等公開購物平臺,展現品牌概念,獲取交易機會,體現市場公允價值。而傳銷展現的只是概念和噱頭,無公允價值可言。消費者和經銷商權益有效保障。成為社交電商的會員,既可以不繳納任何費用成為普通會員消費者,也可以通過購買商品的形式成為經銷商,兩者均沒有強制性,成為社交電商的經銷商享有自由退出和退換貨機制,終端消費者具有退換貨保障。而傳銷實質是騙取參與者的投資,傳銷參與者無自由進出可言,傳銷行為就是蠶食投資的一個過程,是一個血本無歸的結局。
商業邏輯規則及收益正當。昆山社交電商的本質是受眾對產品的體驗分享,為的是增強用戶粘性和提高復購率、轉化率,在實現銷售和滿足消費的同時,平臺商、分銷商、經銷商分享了商品利潤,符合商業邏輯與商業規則,而傳銷給出的利誘實際是人頭費、入門費。
綜上所述,昆山新零售社交電商經營業態,一定會遠離傳銷,努力扶助企業和經營者拓展銷售,成為昆山經濟創新驅動的新引擎。
昆山新零售社交電商精準監管初步構想
為支持社交電商新零售業態發展,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拿出切實有效的舉措,積極扶持企業合法經營,促進新零售經濟可持續發展,防止出現傳銷活動,規范推進政府、企業、社交電商從業者多贏生態的建構,為此提出以下監管措施和發展構想:
從業經營統一登記準入。嚴格市場準入,把好經營者和經銷商經營資質關口,依托打通的社交電商后臺系統,幫助園區企業從業者完成個體戶登記注冊,指導合規經營、合法納稅,切實解決社交電商行業存在的市場主體認定和合法納稅的監管邊緣問題,幫助小微從業者找到合法經營的途徑。
進駐企業綜合審查報備。對進駐園區的企業和從業者,幫助他們自查商業模式,審查產品屬性,規范經營行為,加強綜合研判,對涉及監管要求的依法向昆山市各相關單位進行報備;對實體進駐園區的社交電商企業,必須遵守園區統一監管,由園區統籌商請列入社交電商白名單企業,明確屬地管轄權,若有其他區域調查白名單企業,先與昆山聯系協查,在未確認企業違法前,不透過司法或行政手段實施限制,確保試驗區的營商環境。
加強電商平臺全面監管。打通政企大數據平臺,園區內所屬企業的后臺系統均對接數據監管平臺,開放權限給市場監管、公安網監、稅務商務和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全面監管從業者的個人信息、經營情況、現金流及物流軌跡、與企業簽訂的協議及發票記錄等信息。從商業模式、經營情況、合法合規、現金流、物流及合法納稅等方面,精細化對園區內所有企業及從業者實施“全方位、多維度、整流程”閉環監管。
推行異地監管通報協處。結合平臺產品銷售和品牌發展情況,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和經營行為違法情況做到及時通報,突出違法行為的協查協處,幫助屬地監管部門收集電子證據和其他證據;對于在昆山新零售社交電商產業園入駐經營戶已經審查無異常的,也可依據審查情況向社交門店屬地進行報備,避免異地市場監管部門對相應經營行為存在差異化監管。
強化市場監測維權服務。按照“配套建設、全面服務、精準維權、細化管理”工作思路,對進駐園區企業上架的商品實施品牌、質量、銷售、服務的全方位監管監測;突出維權站點建設,依托園區平臺方和屬地,結合工作實際,配強配齊消費維權和執法稽查人員,確保糾紛及時化解、案件高效查辦、服務優質推進。
規范違規懲戒市場退出。以昆山社交電商企業計劃上市為牽引,加強全方位監管和服務指導,制定經營懲戒制度規則,引導規范經營和市場有序競爭,推行經銷管理考核機制,實施量化管理;對違反規則制度的嚴格實施懲戒,對違規違法經營超越制度法律約束的嚴肅退出;對一般違規情況,分類分程度開展整治整改,切實保障試點園區經營秩序井然有序。
建立爭議處置維權機制。對于涉及經銷商的爭議,依法依規開展調查處理和協調處置;對于涉及商標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問題,及時跟進維權;對于涉及違法認定爭議的,積極協同綜合執法、政府法制、部門法規等部門單位開展調查研判,依據客觀事實做出判斷,切實建立起有效有力的爭議處置維權管控機制。
拓展社交電商法律研究。結合業態發展實際,重點加強社交電商的商業屬性、平臺運行、執法依據、管轄歸屬、分類監管等五個層面的專項研究,突破思維屏障,把準運行脈絡,區分適用選擇,特別是針對新業態呈現的分銷模式本質屬性的研究,積極拓展2015年后施行的涉及社交電商的專項法律法規學習,深化理解社交電商的監管執法依據和管轄歸屬,在實施分類監管的同時,嚴密對照《禁止傳銷條例》加大綜合研判,切實厘清社交電商分銷與傳銷的法律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