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創造”模式與“中國制造”模式截然不同,前者需要原創性的科技成果和文藝作品為依托,特別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支持和保護。中國近幾年無論在國家立法、行政還是司法層面都體現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和趨勢,知識產權真正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我國立法上有個“法定賠償”的概念,即在原告缺少具體損失證據情況下,法院酌定賠償的金額從50萬以下增至現在的300萬以下。如果原告有具體索賠證據,則賠償金額上不封頂,幾百萬以上的案子現在已經屢見不鮮了。
“中國創造”模式是從經濟發展宏觀模式上講的,該模式的實現也是一個長期演變的過程。從微觀上看,這個過程就是企業如何適應“中國創造”模式的過程。筆者認為,“中國創造”模式下,知識產權將決定企業的興衰存亡。
(一)知識產權本來就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集中體現。
知識產權是個集合概念,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版權)和商業秘密等各項基于創造性勞動產生的各類成果。其中,專利權屬于工業產權,往往構成企業的核心技術,擁有某項專利往往意味著該企業一定程度上壟斷了該專利產品的市場,其他企業未經授權不得進入專利產品的市場。因此,專利往往會成為企業的核心技術。申請專利的前提條件是向社會公開技術方案,那些不公開的技術方案,就是企業專有技術,或稱技術秘密,大家比較熟悉的技術訣竅(“know-how”)就屬于技術秘密的范圍。像美國的可口可樂公司,其配方至今不公開,一個配方“打遍天下”。企業核心技術優勢莫過于此。
商標是一種標志權,是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本身不一定是創造性勞動的成果,但商標的價值是企業經營的集中體現。不管企業的核心技術和管理運營有多厲害,商標是一個企業經營狀況的歷史積淀,是一個企業市場地位的集中體現。沒有品牌力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無從談起。
著作權(與“版權”同義),是作者基于文藝創作作品產生的身份權和財產權,對文藝創作類企業,著作權就是企業產品本身,如影視公司,圖書出版公司,版權是他們的核心競爭力所在。不僅如此,世界大部分國家都采用了美國的做法,將軟件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這使得著作權與互聯網時代的IT行業緊密連接。互聯網時代的明顯特點是幾乎所有企業的運營都需要軟件支持,是否擁有自己的原創軟件變得日益重要。如果說大數據是“金礦”,那么產生這些數據的軟件則是“金礦”的入口。
因此,知識產權自身屬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集中體現,企業賴以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主要方面在知識產權。
(二)企業需要破除“中國制造”模式下知識產權假象。
或有人會問,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相對較弱,中國經濟不也是飛速發展了幾十年嗎? 很多企業發展不錯,也未見有多重視知識產權?筆者認為,這是“中國制造”模式的一種假象,是暫時現象,不代表知識產權發展的客觀規律。事實上中國經濟和中國企業已經開始品嘗不重視知識產權的苦果。
中國制造業快速發展的典型模式是引進設備和生產線,直接進行生產,借此中國企業逐漸掌握了越來越多的外來先進技術。筆者接觸很多中國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引進設備的協議,協議除了約定買賣事宜,還會包括知識產權授權的內容。中國企業引進技術的主要載體其實是進口設備,在知識產權方面主要是授權使用。因此,一般意義上講,中國企業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長期不占主流,造成了知識產權“不過如此”的假象。特別是,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外商企業處于“蜜月期”,中國整體經濟體量還不是很大,在中國市場,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壟斷權更多地表現為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許可使用。這種模式下,中國很快在很多領域都成了世界產量第一,但我們的技術并不是世界第一,中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更多不是權利人而是許可使用人。
事實上,中國制造的模式在爆發巨大產能的同時已經埋藏了知識產權的危機,因為有一點非常重要,外國企業不會把最好的技術給中國企業。一旦中外企業發生沖突,或者發生更大范圍的經濟沖突,比如目前的中美貿易戰,知識產權方面短板很快讓我們陷入被動,“中興事件”就是明證。因此,企業必須破除中國制造模式造成的假象,深入認識知識產權的本來面目,對知識產權重新定位。唯如此,企業才能適應中國創造模式帶來的問題和挑戰。
(三)知識產權不再是錦上添花,而將關乎企業生死。
以專利為例,雖然中國企業對專利申請越來越重視了,但筆者發現企業基于保護產品申請專利的情況并不普遍,甚至僅占少數。企業申請專利還有更多其他動機,如獲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提高企業形象、爭取政府補貼和獎勵,有利于融資等,這些動機其實都是專利的副產品,但大量企業當成了主要產品。這也解釋了為何中國近五年專利申請和授權量世界第一,而實際科技水平遠未世界第一的狀況。換句話說,中國企業對專利功能的定位還停留在“錦上添花”的層面,并未把專利作為保護市場的法律工具來使用,而這才是專利的真正基石。如果這樣下去,中國經濟發展的模式必然還是“中國制造”而出路維艱。
筆者認為,專利的任何附帶價值,必然要以專利的壟斷性價值為基礎,否則再多的專利只會產生專利泡沫而最終淪為專利垃圾。筆者在代理案件中發現,企業在維權過程中發現,其申請的專利起不到保護產品或者方法的作用,其自己生產的專利產品與其專利都存在很大差異,結果導致明明是仿冒產品卻脫離了專利的保護范圍。筆者每年都會遇到這樣的案例。細究原因,筆者發現除了撰寫原因外,企業在申請專利時并沒有考慮太多保護市場的需要,所申請的專利技術方案自然沒有實際用途了。也許這種做法在“中國制造”模式下也許有些實際效用,但它與“中國創造”模式格格不入,必須加以擯棄,否則這些企業將因為缺少核心技術而難以運營下去。總之,知識產權將在“中國創造”模式下恢復其本來面目和應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