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首席記者 劉回春
內蒙古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精神,聚焦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突出問題,從2016年在全區先行選擇4個盟市10個旗縣開展改革試點,到2018年地方機構改革協同推進交通運輸等5大領域,到2019年在省市縣鄉四級全面推開,再到2020年推動《內蒙古自治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地方性立法,總體上歷經了試點先行、縱深推進、全面推開、立法保障四個階段,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走出了一條邊疆民族地區引領改革方向的創新實踐之路。
據中國機構編制網消息顯示,綜合執法改革,這里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全部設在縣級。
梳理執法事項,執法關系進一步理順
一是全面摸清底數。各地在改革中全面梳理執法機構、執法事項、執法力量等情況,全面鎖定執法職能。二是理順執法關系。明確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職責邊界,重新整合分配行政執法職責,對職能相近或交叉的予以歸并,多頭執法的歸口一個機構負責。比如,在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設置綜合行政執法局,推動呼倫湖保護區執法工作由多頭管理變為集中治理。三是明確執法權限。以部門權責清單為依據,合理劃分業務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上下層級執法機構之間的執法權限,避免交叉執法、爭權推責。比如,在交通、農牧等領域推行執法事項清單管理,明確執法機構職責和權限,切實規范執法行為。
整合執法隊伍,執法機構精簡優化
一是精簡自治區本級執法隊伍。自治區本級撤并了勞動監察、水利、國土監察等17支執法隊伍�?紤]到內蒙古地域遼闊、監管半徑大的實際,經批準在自治區層面保留交通運輸和生態環境2支綜合行政執法隊伍。
二是推進部門內綜合執法。在自治區和盟市層面實行“一個部門一支隊伍管執法”,將分散的行政執法職能統一集中在一個處室、科室或一支事業性質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
三是減少執法層級。明確除衛生監督、應急管理、能源管理等特殊領域及部分農牧為支柱產業盟市的農牧業領域外,在盟和盟所在地、市和市轄區只保留一個層級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將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全部設置在旗縣(市、區)一級,切實推動執法力量向一線傾斜。
四是推進跨部門綜合執法。目前盟市執法隊伍設置一般在14支以內,旗縣層面原則上設置8支事業性質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將原分散在不同部門、關聯性較強的執法權,調整到同一個部門行使,使行政執法由“一個部門多支隊伍”向“一個部門一支隊伍”“多個部門一支隊伍”瘦身。比如,在市場監管領域將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物價、商標、專利、鹽業等方面行政執法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有效遏制多頭重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提高了市場監管效率。截至目前,盟市執法機構由426支減少為144支,精簡66%;旗縣(市、區)執法機構由2436支減少為852支,精簡65%。
推進資源下移,基層執法力量全面加強
一是下放基層執法權限。將鄉村建設規劃、草原生態保護、村容村貌治理等與群眾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80項執法權力下放到基層,連同自治區賦予的執法事項和旗縣級政府部門委托的執法事項,全部納入統一執法,有效拓展執法范圍,做到“管到底、管到位”。比如,磴口縣沙金套海蘇木綜合行政執法局全面承接并規范集鎮管理、村容整治等方面的執法權限,做到有權執法、規范執法。自機構成立以來順利處置舉報投訴案件36起,調解矛盾糾紛205起,為企業和群眾挽回經濟損失210多萬元。
二是切實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在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過程中,各蘇木鄉鎮和涉農街道均設置了綜合行政執法局,整合了旗縣設在蘇木鄉鎮的林工站、畜牧站等相關執法力量,在全區全面推開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實行“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堅持職能職責調整和人員編制劃轉同步的原則,充實基層執法人員。比如,呼倫貝爾市在全市蘇木鄉鎮和具有管理農村、牧區職能的街道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局,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執法模式。
三是創新基層執法模式。采取劃片執法、網格管理、鄉村聯動、“綜合+聯合+調解”、“執法+說法+交流”等執法新模式,實現執法全覆蓋。比如,巴彥淖爾市白彥花鎮綜合行政執法局整合街道管理、農牧等執法職能,采取跨區域執法、網格管理、劃片執法等方式,對3個蘇木鄉鎮、1個農牧漁場和1個工業園區開展綜合執法,開啟了綜合行政執法新模式,極大提高了執法效能。
加強執法規范化,執法水平顯著提升
針對執法機構重復建設、標準不一、效率低下等問題,著力加強執法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執法能力水平。一是推動執法規范化。在全國率先出臺綜合行政執地方性專門法規《自治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對執法人員資格、執法保障、執法證件等作出明確規定,為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賦權,保障了基層行政執法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指導各地積極探索推進執法規范化和標準化建設,建立了“雙隨機一公開”、聯合懲戒、重大風險監測防控等機制,實行統一的執法程序、檔案、文書、服裝、印章和標識等,提高了執法規范化水平。二是推動執法精細化。不斷完善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等相關制度,促進公正執法、規范執法。比如,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作為自治區推行行政執法智能終端試點地區,率先為區內300名執法人員配發了智能終端、胸卡、藍牙打印機“三件套設備”,推動執法過程全記錄等制度全面落地,著力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三是推動執法數字化。通過建立執法指揮調度中心,運用GPS定位、無人機、手機APP等現代化智能手段,開展綜合執法和現場處置,不斷增強監管能力。比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分別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文化旅游領域建立了執法指揮調度平臺,通過提升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執法效率。
內蒙古自治區通過部門內整合、跨部門整合、跨層級整合,實現了綜合行政執法由“龐雜無序”向“精簡有力”轉變;通過推進執法機構和執法力量“兩個下移”,實現了綜合行政執法由“分散薄弱”向“集中高效”轉變;通過指導和提升綜合行政執法標準化建設水平,實現了綜合行政執法由“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通過有效破解綜合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困境,實現了行政執法由以前群眾“不滿意”到現在群眾“很滿意”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