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開了對上海鍥特電子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海鍥特電子有限公司對部分汽車芯片加價率最高達4543%,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
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總局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50萬元。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密切關注芯片領域價格秩序,強化價格監測,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以下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開對上海鍥特電子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1〕68號
當事人:上海鍥特電子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76822199813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價格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經查明,2021年4月1日以來,當事人銷售恩智浦汽車芯片時,在進貨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以較大幅度加價銷售,存在哄抬價格行為。具體事例如下:
1、當事人2021年4月26日采購恩智浦汽車芯片,采購價9.63元/片;2021年5月8日以309.73元/片價格銷售,數量為1005片,進銷差價30.16萬元,加價率為3116.3%。
2、當事人2021年5月26日采購恩智浦汽車芯片,采購價9.53元/片;2021年6月9日以442.48元/片價格銷售,數量為2700片,進銷差價116.90萬元,加價率為4543%。
3、當事人2021年6月22日采購的恩智浦汽車芯片,采購價9.49元/片;2021年7月7日以278.76元/片價格銷售,數量為1800片,進銷差價48.47萬元,加價率為2837.4%。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財務發票、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1年8月27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自然災害影響,2021年以來芯片供應緊張、汽車芯片供需失衡。當事人在汽車芯片采購價格基本穩定的情況下,大幅加價銷售部分汽車芯片,加價率最高達4543%。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考慮到當事人大幅加價銷售汽車芯片數量不大,影響范圍較小,且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本機關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5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