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例顯示,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無經濟來源,生活拮據,急需歸還信用卡欠款,便主動聯系韓某,明知被告人韓某在進行網絡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銀行卡、微信收款二維碼等供其支付結算使用,韓某將網絡詐騙所得款轉至王某某銀行卡內,再通過王某某手機將錢轉出,王某某協助轉賬金額流水約15萬元,非法獲利共計1.5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對王某某作出以上判決。
“幫信罪”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作為刑法第287條之二,其中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很多人由于禁不住金錢誘惑,看到一些打著“出租出售電話卡、銀行卡,輕松賺錢”的兼職信息,便抱著僥幸心理參與其中。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卡,看似一個簡單的行為,卻可能暗藏著洗錢風險。“卡販”將收購的電話卡、銀行卡販賣給電信網絡作案團伙,犯罪分子將作案獲得的贓款轉入購買的銀行卡及第三方支付賬戶,出售的電話卡、銀行卡最終淪為犯罪團伙的洗錢工具,售卡人也因此涉嫌違法。
馬上消費提醒消費者,買賣、租借電話卡、銀行卡均屬于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
1.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會產生以下后果,比如,他人借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可能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您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您的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因他人的不正當行為而致使自己的聲譽和信用記錄受損等等。
2.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金融賬戶、銀行卡和U盾不僅是您進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測和經濟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貪官、毒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賬戶、銀行卡和U盾既是對您的權利的保護,也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3. 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錢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包括銀行卡賬戶)或公司的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切記,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遠離洗錢陷阱,抵制洗錢行為。請消費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切勿貪圖蠅頭小利、存在僥幸心理或者為了朋友情誼,將自己的銀行卡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來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在尋找兼職的時候,務必擦亮雙眼,避免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