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9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從司法實踐來看,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侵入和攻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增長迅速,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日趨增多,制作銷售黑客工具、倒賣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控制權等現象十分突出。“兩高”發布這一司法解釋,旨在加大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司法解釋針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術語界定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重點內容包括: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對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確了對以單位名義或者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行為,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明確了“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具體范圍、認定程序等問題;界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計算機系統”、“身份認證信息”、“經濟損失”等相關術語的內涵和外延。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表示,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任何內置操作系統具備處理數字功能的設備,比如手機、平板電腦等,都可能成為侵入、破壞和傳播計算機病毒的對象,因此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將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都納入了刑法保護范疇,從而更有效地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