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的一位消費者購買iPad后認為銷售商構成欺詐,又將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一。昨日,此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開庭。
原告葉先生訴稱,今年2月12日,他在被告廣州某數碼公司,花3688元買了一臺美國蘋果公司的產品“蘋果平板電腦(俗稱iPad)”。該產品包裝盒兩側均醒目標注“iPad”商標,并注明“制造商:本產品由美國蘋果公司授權生產”。但隨后,他瀏覽網頁新聞報道并經國家商標局官方網站查詢得知,“iPad”商標系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擁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
葉先生認為,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被告數碼公司必須履行法定驗貨義務(驗明貨物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但涉案商品“蘋果平板電腦”假冒他人注冊商標“iPad”,依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有關規定,應判定為假冒偽劣產品。因此,被告數碼公司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蘋果平板電腦”構成民事欺詐。葉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賠一”。
昨日的庭審中,被告數碼公司認為,其在銷售的涉案產品iPad并無任何假冒和虛假行為,其產品標注上的iPad是作為標識而非商標,且與案外人唯冠公司的商標不同。原告買的就是蘋果公司的產品,不能認定欺詐。被告認為,涉案產品質量合格優良,原告無任何人身財產權利損失,因此無權要求“退一賠一”。(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天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