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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圈潛規則:幫人賺了大錢順便喝點湯
2012-12-11 08:44 第一財經日報
褒貶不一的“跟投”
除了“融資傭金”這樣的手法,亦有中資PE投資經理對本報記者稱,如果投資人員和被投企業達成默契,雙方會采取更細致的設計來進行利益交換,如由被投企業大股東幫助代持股份,甚至只是一種“口頭協議”。外界很難發現,也無從查證。
如何防止投資人員徇私?“跟投”是一些PE機構“高薪養廉”的做法。“跟投”是指投資機構在對某項目進行投資時,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以自有資金跟隨投資。PE研究機構清科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在PE投資人員的浮動薪酬中,除項目獎金、項目退出收益分成外,項目跟投收益也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跟投”,不同機構的政策不盡相同,有些機構強制要求投資經理必須“跟投”,其考量在于能夠綁定投資風險,防止投資經理為了完成投資任務與項目方一起包裝公司;而對于投資人員來說,“跟投”也是一項福利,激勵其找到好項目。
然而,行業內部人士對“跟投”的做法褒貶不一。有行業機構調研報告顯示,部分機構認為跟投機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在基金管理團隊與管理機構及投資人之間形成利益沖突。
媒體報道稱,上級公司對陳水清負責的多個項目進行了核查,發現其在復星創投負責的11個項目中,其中有5個項目有“影子公司”跟投的情況。
比“跟投”更難界定的則是“提前投”,就是在整個基金進入某個投資項目之前,投資人員提前投資。某外資PE合伙人稱,個人參與投資(co-investment)在國外是一個很常見的現象,但合規與否的標準在于“誰先進、誰先出”,究竟是先代表個人找項目,還是代表公司在找項目,如果個人先于公司投資,就存在道德瑕疵。
另有業內人士提到了更惡劣的行為——GP公司上下串謀起來聯合欺騙LP,將這種灰色收入在GP內部分配。據其介紹,在近兩年PE業內資金泛濫、好項目減少的大背景下,投資人員面臨著更大壓力。“如果明知道是爛項目,但由于拿了被投企業老板的‘回扣’,把爛項目在基金內部推一推,這種道德風險也并不少見。”
監管之辨
上述熟悉PE圈的法律界人士告訴本報記者,二級市場的老鼠倉行為會遭到證監會甚至司法機關的調查和處罰,而PE投資人員的一些灰色行為只能接受來自PE基金管理公司及其LP的監督。“除非像復星創投這樣由PE公司內部檢舉,否則外界不可能知曉,LP也同樣被蒙在鼓里。”
“我相信復星創投不愿意看到這樣的結果。” 一位與復星創投背景類似的創投企業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目前投資人除了恪守職業道德和個人操守,沒有更好的監管措施。”
“私募股權基金和公募基金不太像。投資群體比較小。”投中集團首席分析師李瑋棟告訴本報記者。這代表著行業內一大部分人的觀點,由于是小眾投資行為,PE市場的透明度不夠。與此同時,國內LP群體的不成熟、話語權缺失也導致了投資人員可以“鉆空子”。
從去年下半年起,國家發改委在全國范圍內推行PE強制備案制度,在PE監管方面的影響力更加凸顯。今年,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聯合一些PE機構制定自律規則,其中就規定“禁止從業人員向擬投資企業索取或接受任何現金回扣、物質報酬以及其他不正當收益”。但這一準則也僅限于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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