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市民小王在無錫市某大型手機賣場花2650元買了兩部品牌手機。用了一段時間后,小王發現兩部手機性能不穩定,經檢測顯示,一部手機的功能與信息產業部注冊登記不一致,另一部連進網許可標志都是偽造的。小王說,當初選擇到大型手機賣場購買手機,就是沖著它的信譽和品質保障去的。沒想到自己花了幾千元,竟然買了兩部假手機?一怒之下,小王將手機賣場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根據“假一罰十”的承諾作出賠償。然而手機賣場卻辯稱,手機功能與注冊登記不一致,不能證明手機是假貨。假的進網許可標志可能是原告自己粘上去的。
崇安法院受理此案件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退還原告手機款,并按手機價款約5倍的數額賠償原告一萬兩千六百四十元。承辦法官指出,法律規定,銷售者對其提供的商品不進行必要的檢驗,以至將假冒產品充當合格產品賣與消費者,這一行為屬于民事欺詐。作為商家,其在店內張貼告示并承諾 “假一罰十”,可視為合同要約,一旦消費者與商家達成買賣合同,商家就要受到“假一罰十”承諾的約束。
正規商店買到假手機 “假一罰十”獲賠償
2009-05-25 12:55 無錫廣電—經濟頻率 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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