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政府2010年9月8日發布的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均明確:作為武漢市政府(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征收的土地統征項目,村民及相關權利人應與項目用地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因此,吳蘭英和被拆遷戶們認為,被拆遷人應該和土地儲備中心(政府部門)簽合同,而不是不復存在的村委會。
“一般情況下,拆遷安置要么由開發商負責,要么由區政府直接負責,其他單位、主體頂多是受政府或開發商委托幫助安置。這份合同明顯有問題。”武漢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分析,雖然說城中村改造中村委會很關鍵,但是合同還是應該和“拆遷人”簽署。
此外,在被拆遷戶中,有農業戶、農轉非戶、世居戶、外來戶和私人房屋等各種不同的性質,但都被要求簽署同一個合同,也明顯是一種違規做法。
還建房可能是“空中樓閣”,安置合同對房屋還建細節語焉不詳
“我們之所以苦守著房子,不簽合同,是因為太沒有保障了!”吳家灣村的被拆遷戶肖林芳說,“《房屋還建協議書》根本沒有寫清楚什么時候還我們房子,在哪兒還,還的房子是什么樣的……根本就是‘空中樓閣’。”
根據武漢市有關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補償安置協議必須明確載明補償形式、安置方式、臨時安置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但記者看到被拆遷戶手中的《還建協議書》,協議內容只有寥寥十一條,大部分內容十分籠統,不僅沒有約定還建房屋戶型、各方需承擔的義務、違約責任,也沒有寫明具體細則等。關于還建房的部分只有簡單數十字:“還建房按照市規劃局批復確定的(H1—H6號地塊)還建方案進行建設,還建質量、標準按照商品房質量管理要求執行。”
相關律師分析認為,這等于什么都沒有明確,意味著哪怕十年后還房子都不違約。
除了協議書的合同主體外,該合同中一些含義模糊的“霸王條款”也使得村民表示“不敢簽”:“甲方將會根據乙方的選擇盡量滿足乙方要求,但甲方擁有最終安置權,乙方同意甲方的最終的安置。”
“還建房屋應該是政府或者開發商負責,什么時候變成村委會了?出了問題找誰負責?”吳家灣的被拆遷戶王龍海很氣憤,也很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