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招遠市一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補償不到位的情況他知道一些,征地補償確實沒有發放到戶,是由鎮里監管使用,每年發給村民相應的生活補貼,屬于“合情、合理、不合法”。
招遠市相關部門給記者答復稱:“關于補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規定,已經補償到位。按照國家農業部農經發【2008】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的意見》和煙政辦發【2005】54號文件要求實行農村財務‘雙代管’過渡為農村財務委托代理制,實現賬務、資金的全方位代理,其土地補償款由溫泉街道辦事處經管站代管。”
據記者了解,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中規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來源:中國產經新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