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故居被“保護性拆除”
目前,不少名人故居、歷史遺存都在“維修性拆除”或者“保護性拆除”的幌子下慘遭破壞。
著名作家馮驥才對記者表示:“作為文物保護專家,我們只有呼吁和心疼的份兒,但文物保護的主體不是我們這些人,而是某些政府部門。”《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文物部門的一位工作人員認為,我國法律法規不阻止民國別墅的私下買賣,原因之一是參照國外已有的成功經驗,希望通過社會、個人的力量,使它們能在有實力的房主手里得到更好的維護。
名人故居的價值難以用金錢估量,大量的歷史信息在“維修性拆除”或者“保護性拆除”中灰飛煙滅,但結果卻僅僅是被處以幾十萬元罰款,這對于產權人來說無異于“撓癢”。
專家表示,這種處罰力度根本不足以遏制產權人拆舊建新牟暴利的沖動,政府有關部門的失職和監管的缺位顯而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