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通知指出,2008年6月1日前已生產、進口的未加實施能效標志和未在產品說明書上說明能效等級的燃氣熱水器等5項第3批能效標志實施產品,準許銷售至2008年9月1日。2008年6月1日前生產、進口的產品,截至2008年9月1日尚在流通領域的未加施能效標志和未在產品說明書上說明能效等級的燃氣熱水器,應將能效標志加施在產品外包裝的明顯部位。
“將生存大限適當延長,主要是考慮留給相關企業一個過渡期”,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能效標志管理中心主任王若虹告訴記者,目前一級連鎖渠道銷售的燃氣熱水器完成能效標志的粘貼應該不成問題。但是,考慮到個別地區的流通渠道保有量較大,逐個補貼標志比較困難,故將生存大限延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