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22日電 (記者 周銳)在各方高度關注中,中國官方22日正式公布了對高端白酒的反壟斷調查情況。四川省發改委依據《反壟斷法》對宜賓五糧液酒類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罰款2.02億元(人民幣,下同);貴州省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也收到了貴州物價局開出的2.47億罰單。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黃勇22日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指出,官方此番對茅臺、五糧液的調查,明晰了中國針對縱向壟斷所采取的判斷規則。中國其他行業中占龍頭地位的企業也都應審視現有經銷模式,及時進行反壟斷合規。特別是對轉售價格的固定和最低轉售價格的限定,尤其需要慎重。
2012年末,為避免經銷商在銷售寒冬中競相低價出貨,茅臺對12省區市的18家經銷商進行處罰;五糧液也對11省市的14家“低價、跨區、跨渠道違規銷售”的經銷商開出罰單。
由于中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隨即介入調查。這也成為中國針對“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第一個執法案例。
黃勇告訴中新社記者,在“縱向價格壟斷協議”調查的具體操作上,國際上目前有兩種路徑:其一是“本身違法”,即只要有諸如本案中“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情況發生,即判定為違法;另一種是“合理分析”,這種模式需要進一步評估“限定最低轉售價格”對競爭所產生的影響。
“從四川省發改委披露的信息來看,執法機構并沒有采用本身違法的直接判定,而是選擇了基于行業分析、經濟分析的‘合理分析’方法”,黃勇表示,這種判斷規則意味著并非所有的對最低轉售價格的限定都會被判定為“縱向壟斷”。
黃勇指出,從已有實踐來看,一般行業龍頭、擁有市場強勢地位、消費者忠誠度較高的企業,所達成“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較大。正因為如此,四川發改委今天發布的公報中特別交代了“五糧液在濃香型白酒中具有重要地位、產品可替代性低”;而茅臺在醬香型白酒中的地位也是其受到調查的前提條件之一。
“即便是限定范圍內的企業實施了最低限價,也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評估”,黃勇指出,從四川發改委給出的細節中可以看出,這種分析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品牌內競爭是否受到影響、品牌間競爭是否被削弱以及消費者利益是否受到損害。
黃勇指出,從限定范圍到深度分析,這樣的執法思路既符合國外的通常做法,也和司法機構審判分析方法基本一致,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是中國針對縱向價格壟斷協議執法的一個良好開局。
黃勇強調,在茅臺和五糧液相繼收到罰單后,中國針對縱向壟斷協議的判斷規則已然明晰。這意味著中國其他行業中的類似企業也都應該審視現有經銷模式,及時進行反壟斷合規。(完)